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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作为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CLI.12.6251013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作为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作为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有关事项的函》(桂国土资函〔2016〕813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99号)的有关规定,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不再作为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因此,为贯彻落实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矿权管理,我局决定取消矿产资源开采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申报材料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批复文件",即该项材料不再作为采矿权登记的前置条件。同时,对于符合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要求条件的,各级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后,将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相关信息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