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280671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9〕18号
- 公布年份:2009.02.06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实施日期:2009.02.0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