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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2806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