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梧州蒙山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梧州蒙山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蒙政办〔2021〕69号
- 公布年份:2021.09.30
- 实施日期:2021.09.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办〔202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蒙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蒙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依法对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与生物多样性原则,动员和引导林农等造林业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改种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着力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切实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改造。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既要依法依规改善和保护生态,又要兼顾广大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改善民生。防止“一刀切"、简单化,避免出现造林绿化工作大起大落。
(二)坚持政策引导,农民主体。要用好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造林投资,落实支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林农改变林木经营方式,逐步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鼓励种植珍贵树种和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推动造林树种多样化。
(三)坚持示范带动,循序渐进。要把握工作节奏,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点抓好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树种更新改造工作,优先更新改造已到采伐年限的林分。同时注重树种改造示范林建设,以点带面。
三、基本情况
我县已划定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40个,其中县级保护区1个、乡镇级保护区15个、村级保护区2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总面积15.7万亩,全部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为7392.6亩,其中商品林7167亩、公益林225.6亩,全部为桉树,都是2017年5月1日前造的林。根据《条例》规定,纳入更新改造范围的是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全县纳入更新改造面积共计7392.6亩,其中商品林7167亩,公益林225.6亩。
四、工作目标任务
计划用3年时间,重点对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到2024年,全县完成更新改造面积7392.6亩,其中2022年完成更新改造面积2400亩(含225.6亩公益林)、2023年完成更新改造面积2400亩、2024年完成更新改造面积2592.6亩。
五、改造内容及措施
(一)科学制定方案。由县林业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范围、任务、技术和措施,落实年度更新改造任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逐年实施。
(二)分类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的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更新改造措施。
1.公益林改造措施。对在2017年5月1日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属于公益林且造林树种为桉树的,由业主按照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县林业局申请更新改造采伐。在业主向县林业局递交定向更新改造承诺书,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桉树萌芽,并于采伐之日起一年内改种非桉树的乡土树种,持续管护至成林(郁闭度≥0.3)的前提下,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由县林业局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实行连片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皆伐改造。公益林更新改造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桂林发〔2015〕13号)和《广西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延长执行<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有效期有关情况的通知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桂林资发〔20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2.商品林改造措施。对在2017年5月1日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属于商品林且造林树种为桉树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更新改造。
(1)更新改造混交林。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可依法进行主伐(连片面积不超过20公顷),改造为两种以上乡土树种的混交林。改造时禁止炼山,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采用全铲、全垦、喷除草剂方式进行抚育,应当采用局部、小块状松土除草方式,保留种植穴周边的杂草灌木,将垦除的杂草灌木放入种植穴内,起到节水、保湿作用,减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肥。
(2)改培混交林。对达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可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乡土树种,培育异龄混交林。要求补种的乡土树种面积比例达到小班面积的40%以上,平均每亩补植株数达到30-50株。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改培。
(3)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桉树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三)依法加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要严格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林木采伐管理,督促业主依法依规更新改造。对按照本《方案》规定更新改造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而未进行更新改造的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林木,依法依规限制采伐。对2017年5月1日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含萌芽更新)的用材林树种,主伐年龄不能少于10年。
(四)切实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县林业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更新改造后的森林经营指导,强化林木采伐后的树种更新指导,提倡营造两种乡土树种以上的混交林,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使用国家禁止限用名录农药和滥用化肥,推广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无公害防治;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推广免炼山、局部整地方式;禁止非更新、非抚育性质的采伐和其它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它植被的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制止、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森林经营和林木采伐行为。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2021年9月)。制定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方案。召开动员会,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4年12月)。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对2017年5月1日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在掌握森林资源情况的基础上,了解林权人的改造意愿,编制年度具体改造计划,将改造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地块,指导林权人按计划组织实施森林更新改造。每年更新改造完成后,要结合造林技术规程和有关验收办法组织县级自查,自查结果经县林业局呈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林业局。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5年1月-12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饮用水水源林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巩固更新改造成果,严厉打击破坏、毁坏水源林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饮用水水源林保护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领导为召集人的蒙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
造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营造林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同时,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调整并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争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的生态补偿按照自治区生态补偿方案执行。
(三)保障苗木供应。要坚持植树造林种苗先行,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种苗需求和供应现状分析,提前抓好苗木培育,特别是加强速生乡土树种、珍贵树种苗木培育,在国有林场和国有、集体苗圃建设保障性苗圃,鼓励企业、个人投资苗木产业,多育大苗壮苗,保障苗木供应。同时,收集整理苗木供应信息向社会公布,拓宽苗木供应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要大力推广先进实用营林新技术,建立一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示范点。加大技术培训力度,使基层林业技术人员掌握技术要求,加强对业主的技术指导,确保改造技术到位、质量保证、效果明显。提倡使用良种壮苗造林,确保造林成效。
(五)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种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强化群众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环保执法。有关部门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内于2017年5月1日后新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的行为,以及其他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做好维稳工作。在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过程中,有关部门要耐心做好业主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和引导,做好服务和技术指导。在改造方式、树种选择上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防止“一刀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森林更新改造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谐。
(八)强化督查指导。有关部门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安排,深入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