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等关于实行鲜米粉质量安全要求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2.109131
- 制定机关: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年份:2006.08.24
- 实施日期:2006.08.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鲜米粉质量安全要求的通告
为了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3月1日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DB45/319-2006《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在南宁市辖区的鲜米粉生产企业,从2006年9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DB45/319-2006《米粉质量安全要求》进行生产。 本市米粉生产企业生产的米粉产品必须包装后方可出厂销售,米粉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并且每包净含量不超过5kg。 从事鲜米粉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必须采购符合《米粉质量安全要求》且有包装标识的鲜米粉,方可开展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对生产、经营、销售不符合《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没有包装标识鲜米粉的企业、单位和经营户,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卫生局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8月24日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卫生局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