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快速聚焦: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发文字号:市渔牧发〔2018〕35号
- 公布年份:2018.05.15
- 实施日期:2018.05.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有关科室、市渔政执法支队、市水产技术中心推广站: 按照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下发的《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桂林市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8年5月15日 桂林市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食安办〔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海渔发〔201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海渔发〔2018〕3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水产品监测样本量达到384批次,其中:水产品(成品)112批次、水产苗种12批次、县级快速检测260批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水产品样品抽样合格率达到100%(样品抽样合格指:所抽样品的品种、重量、分数、抽样程序符合抽样规范,抽样单填写规范可溯源;样品抽样合格率指:所抽样品合格数/所抽样品总数*100%),监测不合格产品养殖单位查处率达到100%。全市无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积极引导组织渔业重点县(市、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监管 一是积极推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向苗种生产单位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也要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持证生产。二是监督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以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全区规模水产苗种场为重点,指导和督促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按要求使用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统一印刷的“三项记录”本并如实填写;并严格执行苗种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制度和投入品出入库制度;严禁违法违规存放、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使用药物的行为。三是进一步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实施主体、建立完善检疫工作机制,制定检疫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开展检疫工作。 (二)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监管 一是全面修订完善市、县(区)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县(区)一定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1号)要求和自治区海洋渔业厅的工作部署,修改完善本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2018年12月31前全面完成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并通过各级政府向全社会发布实施。二是加强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向在国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鼓励在集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在国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三是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特别是农业部和自治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产地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单位,必须按要求使用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统一印刷的“三项记录”本并如实填写;并严格执行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制度和投入品出入库制度;严禁违法违规存放、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使用药物的行为。 (三)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清理不合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要依法处理无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养殖生产的行为;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药物、保鲜剂的行为,特别是要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渔业生产行政管理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四)开展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着力解决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加强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水产品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健全完善“三项记录”,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全面系统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自治区海洋渔业厅水产品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辖区监测计划(或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结合监督抽检和日程监管,全面系统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做好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针对养殖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尤其是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要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水产品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好抽检一个水产品,规范一个水产养殖企业。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水产养殖企业、水产品购贩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养殖生产经营者奖励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则列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取消资金、项目等优惠政策扶持。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水产品。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和影音资料留存,防止不合格水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对《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要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办法的情况,对发现违规使用或存放违禁物品的、记录档案不真实的、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的、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整改后扔不符合要求的,均实行“五项一票否决”,坚决撤销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院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元规定的日程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进一步巩固和推广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3.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强化应急处置,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做好敏感热点问题科普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反应快捷、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八)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力度 1.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 2、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辖区水产养殖场、水产苗种场负责人、生产技术资料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宣传、留存培训记录。推进养殖投入品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督促辖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水产苗种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让生产者知晓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了解水产养殖技术规范、投入品选购使用、假劣渔药、饲料识别等知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和责任人单位,确定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 (四)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食药、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建立水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城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五)提炼典型经验,加强信息报送。一是市渔政执法支队、各县(区)将本级水产品监测计划文件及监测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于2108年5月10日前报送我局。二是各县(区)要注意收集、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每月3日前填报上月及累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见附表2-1、2-2)、每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附表3),并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渔政执法支队汇总后再上报我局医政药政科和渔业渔政科。联系人:徐哲,电话:2121706,邮箱:396581579@qq.com。 附表:1.各县区的本级水产养殖业投入品及水产品监测计划表 2-1.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当月) 2-2.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累计) 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
市渔牧发[2018]35号
县水产品监测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时间:
序号 | 监测计划 | 水产品(个) | 本年度本级财政监测经费(万元) | |
定量 | 快检 | |||
1 | 1、市本级小计 | |||
2 | 2、县本级小计 | |||
备注 | 1、此表只填是本级、县本级随从监测计划,即由本级财政支持的监测任务,不包括农业部及自治区本级任务,如本市或辖区县无本级监测计划的,亦需填“无”; 2、检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甲基高酮、五氯酚钠、喹乙醇。 |
2018年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当月)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电话:
专项行动 |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药物专项整治 | 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 专项整治小计 | 日常执法监管 | 专项整治和日程执法监管合计 | |
检查苗种场(个次) | ||||||
检查养殖场(个次) | ||||||
出动车辆(辆次)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查处具体情况 | 查处问题 (起) | |||||
涉及金额(万元) | ||||||
责令整改 (起) | ||||||
立案件数 (起) | ||||||
办结件数 (起)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
金额(万元) | ||||||
逮捕人员(人) | ||||||
案件信息公开(件) | ||||||
5万元以上大案 | 查处案件(起) | |||||
涉及金额(万元) | ||||||
整治重点区域(个) | ||||||
无害化处理 | 水产品(吨) | |||||
水产苗种(万尾) | ||||||
指导 培训 | 场次 | |||||
人次 | ||||||
宣传 | 发放资料(份) | |||||
媒体宣传(次) | ||||||
签订 承诺书 | 养殖场(份) | |||||
苗种场(份) | ||||||
填报说明:1、此表为每月3日前填报上月数据,遇节假日顺延; 2、查处问题(起)数量应大于或等于责令整改(起)数量+立案查处(起)数量,同时立案查处(起)数量应包含移送司法机关(起)数量; 3、签订承诺书不用分专项行动,天合计数即可; 4、填报数据应有据可查。检查数量应与检查记录表相对应,出动执法人员数也应与检查记录表中的执法人员签名数相对应,查处问题(起)数量、责令整改(起)数量应与检查记录表中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的数量相对应,其中责令整改的应有后续的整改措施(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和监管部门复核检查记录表。 5、立案查处(含移送司法机关)应有案卷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主动及时跟踪后续查处情况,并书面上报我厅养殖处;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6、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的查办案件情况晴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6号)的要求报送。 |
2018年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累计)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电话:
专项行动 |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药物专项整治 | 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 专项整治小计 | 日常执法监管 | 专项整治和日程执法监管合计 | |
检查苗种场(个次) | ||||||
检查养殖场(个次) | ||||||
出动车辆(辆次)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查处具体情况 | 查处问题 (起) | |||||
涉及金额(万元) | ||||||
责令整改 (起) | ||||||
立案件数 (起) | ||||||
办结件数 (起)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
金额(万元) | ||||||
逮捕人员(人) | ||||||
案件信息公开(件) | ||||||
5万元以上大案 | 查处案件(起) | |||||
涉及金额(万元) | ||||||
整治重点区域(个) | ||||||
无害化处理 | 水产品(吨) | |||||
水产苗种(万尾) | ||||||
指导 培训 | 场次 | |||||
人次 | ||||||
宣传 | 发放资料(份) | |||||
媒体宣传(次) | ||||||
签订 承诺书 | 养殖场(份) | |||||
苗种场(份) | ||||||
填报说明:1、此表为每月3日前填报上月数据,遇节假日顺延; 2、查处问题(起)数量应大于或等于责令整改(起)数量+立案查处(起)数量,同时立案查处(起)数量应包含移送司法机关(起)数量; 3、签订承诺书不用分专项行动,天合计数即可; 4、填报数据应有据可查。检查数量应与检查记录表相对应,出动执法人员数也应与检查记录表中的执法人员签名数相对应,查处问题(起)数量、责令整改(起)数量应与检查记录表中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的数量相对应,其中责令整改的应有后续的整改措施(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和监管部门复核检查记录表。 5、立案查处(含移送司法机关)应有案卷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主动及时跟踪后续查处情况,并书面上报我厅养殖处;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6、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的查办案件情况晴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6号)的要求报送。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电话: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6 |
说明:此表按月报送,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办结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