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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洲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743866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洲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4〕33号




各有关单位:


  《长洲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梧州市长洲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应急指挥部设置


  2.3 应急指挥部职责


  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事件报告


  3.4 事件评估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事发地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4.4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5.3 责任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信息保障


  6.6 预案演练


  6.7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梧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 4 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洲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或需要由我区配合处置的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及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1.5.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5.3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管理、


  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技术能力,规范、科学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4 强化合作,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跨区域和部门间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5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应急管理融入常态工作之中,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救治和善后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药品安全风险管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达到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长洲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设置


  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公安长洲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组成。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


  2.3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布事件处置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等。


  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等制度。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拟定、修改预防和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对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检查和督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医疗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对事件受害或疑似的病例进行确认,对医疗机构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及时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安排指定急救机构,对所需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统计,通报救治情况。组织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将发现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报道我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区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长洲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必要时及时封锁有关现场,做好交通疏导,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车辆、工作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查办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未经注册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医疗器械的刑事案件。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预防和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司法局:负责协助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审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提供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公路水路紧急运力的保障工作。


  2.6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事件调查、产品控制、新闻宣传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及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应急指挥部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编写应急指挥部工作动态和日志;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2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排查和确认事件受害或疑似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


  2.6.3 事件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公安长洲分局等部门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药品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2.6.4 产品控制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公安长洲分局等部门对引发事件的药品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查处事件所涉假劣药品、未经注册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医疗器械案件。


  2.6.5 新闻宣传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在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下,做好有关新闻报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经区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2.6.6 社会维稳组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针对事发地加强治安管理,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配合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6.7 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设立长洲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物医学工程、不良反应监测、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律、心理学、材料学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确定事件级别及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件现场核查、确认工作;对事件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7 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受害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上报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市场监管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3.2 预警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组织对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药监局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发布。三级预警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发布。四级预警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发布,预警后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已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已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级:已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2.2 预警措施


  发布四级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区政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准备;


  (2)组织对事件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宣传能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3.2.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评估结果,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3.3 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3.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戒毒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


  (3)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4)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


  (5)事发地政府。


  (6)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政府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3.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戒毒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及其责任报告人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核实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一般事件(Ⅳ级)的,在 2 小时内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对评估为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同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政府;


  (2)区政府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对事件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3)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对事件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报至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4)特殊情况下,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涉及特殊药品滥用的事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3.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的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涉及地域范围和人数、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及责任归属、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联络方式。


  进程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的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成因调查情况、产品控制情况、采取的措施、事件影响和势态评估等,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可多次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结案报告。内容包括: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处置经验,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 2 周内报送。


  3.3.4 报告方式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充文字报告。结案报告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涉密的,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3.4 事件评估


  3.4.1 事件评估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


  3.4.2 事件评估为核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1)事件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 个等级。


  4.1 事发地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相关患者病历资料封存等工作;根据情况可在长洲区行政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涉及药品生产及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的,应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或自治区药监局,由其组织或协调对企业进行检查。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Ⅰ、Ⅱ、Ⅲ级响应,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药品突发事件,其严重程度达到Ⅰ级、Ⅱ级、Ⅲ级标准的,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在国家、自治区、市应急领导机构发布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部署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在Ⅰ、Ⅱ、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还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


  (2)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事件调查,进行患者救治,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加强舆论引导,并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4.2.2 Ⅳ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相关企业所在地的分布情况以及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召开区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按照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市场监管局给予支持。


  (3)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组织医疗救治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5)对事发地和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均在我区的,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事发地在我区,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我区的,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汇报,由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药监局对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并通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事发地不在我区,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区的,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同时向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6)核实引发事件药品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7)赶赴事发地或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8)及时依申请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用药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4.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高响应级别。


  4.4 信息发布


  4.4.1 Ⅰ级事件信息由国家药监局统一审核发布;Ⅱ级事件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Ⅲ级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备案;Ⅳ级事件信息由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4.4.2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及全区各有关单位提供支持。


  (1)按照事件级别,由相应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


  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及时上报上级药品监管部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报请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


  (3)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能力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当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5.2 总结评估


  Ⅰ级、Ⅱ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药监局。Ⅲ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报送市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Ⅳ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报送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组成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提高装备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应急专业医疗救治队伍,指定应急救治机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的应急交通工具。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6.5 信息保障


  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6.6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提高全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意识。开展合理用药宣传,防止因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药品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长洲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3.长洲区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