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1585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自治区粮食、农业、发展改革、编制、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供销、农机、气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粮食安全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 6 个方面,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标准分为100分,特殊情况,可以加分和扣分。
  第六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由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2-3月,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和自评打分,于每年3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和粮食安全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条 自治区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计分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每年3-4 月,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各设区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查验并形成现场核验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组织召开年终考核评审会,对各设区市自评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各检查小组现场核验报告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自治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纳入设区市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价各设区市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和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照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粮食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指标内容及分值   考核部门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事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一 增强粮食 可持续生 产能力 (33分) 耕地保护和 污染防治 (13分) 1.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6分)。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2.耕地质量等级(2分)。 3.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2分)。 4.耕地质量监测网络(1分)。 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5.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环境保护厅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自 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提高粮食 生产能力 (10分) 1.高标准农田建设(3分)。 国土资源厅 水利厅、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1分)。 3.农田基础设施和农业节水重大T程建设任务(3分)。 4.水利设施管护(1分)。 水利厅 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
5.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1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
6.制种大县建设(1分)。 农业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 资源厅、水利厅等

  考核内容      指标内容及分值   考核部门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事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一 增强粮食 可持续生 产能力 (33分) 稳定发展 粮食生产 (10分) 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3分)。 2.稳定提高粮食产量(3分)。 3.加强科技示范带动(2分)。其中科技增粮措施1分,开 展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1分。 4.粮食生产机械化(2分)。 农业厅 自治区统计局、农机局
 二 保护种粮 积极性 (8分) 落实粮食 扶持政策  (3分) 1.落实粮食扶持资金(1分)。 2.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3.培育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财政厅 农业厅
抓好粮食  收购  (5分)1.执行收购政策(3分)。 2.安排收购网点(1分)。 3.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发 行广西分行
 三 增强地方 粮食储备  能力 (18分) 加强仓储 物流设施 建设和管 理(9分) 1.加快推进市、县(市、区)中心粮库建设(2分)。 2.完善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 3.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 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 2011] 54号),保护国有粮 食仓储物流设施和国有资产不流失(3分)。 4.加强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2分)。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管好地方 粮食储备  (9分) 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2分)。 2.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3分)。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按有关规定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2分)。 4.按有关规定落实轮换费用补贴(2分)。 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局

  考核内容      指标内容及分值   考核部门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事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保障粮食 市场供应 和价格稳 定(25分) 保障粮食 市场供应 (13分) 1.粮油供应网络建设(2分)。 2.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2分)。 3.完善粮食应急预案(2分)。 4.粮食应急供应、加T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5分)。 5.落实成品粮油储备(2分)。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善区域 粮食市场 调控机制  (5分)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5分)。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T商局
加强粮情 监测预警  (4分)1.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分)。 2.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统计局
培育发展粮 食市场主体  (3分)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型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 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
确保粮食 质量安全 (9分) 粮食生产禁 止区划定  (1分)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T作(1分)。 农业厅 环境保护厅
健全粮食 质量安全 监管保障  体系  (8分)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 处置长效机制(4分)。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 厅、自治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 监管(4分)。 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自治区编办

  考核内容      指标内容及分值   考核部门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事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落实保障  措施 (7分) 加强粮食 风险基金  管理  (2分)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障地方储备规模落实到位 (2分)。 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局
落实T作  责任  (5分) 1.健全粮食安全督导制度(2分)。 2.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追究机制(1分)。 3.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2分)。 农业厅、 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等
        100                                            

  注: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农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的重视程度,评定为优、良、中、差等别,分别计2分、1.5分、1分、0分,财政厅配合评定;由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产销合作、“放心粮油”T程建设和节粮减损T作的重视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工作力度,评定为优、良、中、差等别,分别计3分、2分、1分、0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