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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9636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桂交运输发[2018]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监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的具体举措。道路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并允许道路货运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异地办理年检和年审,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是此次改革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体现。全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质监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三部(局)的通知精神,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刻领会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的重要意义。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着力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负担,优化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监管和治理水平,切实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贯彻落实,努力争取按国家统一部署期限要求,实现我区道路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并允许道路货运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异地办理年检和年审。


  二、切实落实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


  (一)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其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项目数据上传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实行联网监管;综合性能检测项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7〕66号)要求出具相关检验记录单和检验报告单,并于2018年内完成系统接口开发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全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监管。


  (二)全区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承接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业务时,应主动告知车辆送检人本机构无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资质事实,如送检货车本检验检测周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的,不再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项目实施检验检测并应扣减该项目收费。鼓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向自治区质监部门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三)在国家整合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标准颁布实施前,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承接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业务时,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方法、标准和检验报告全国统一,并按现行方法、程序和制度实施检验并实行联网监管,其他综合性能检验项目、方法、标准和检验报告应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执行。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适当调整货运车辆年审时间,以适应该车辆的安检周期时间。


  (五)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系统实现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前,货运车辆区内异地综合性能检测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单”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确认,且由车籍所在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采信。


  (六)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接口,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系统接口标准,并按照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实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全区联网监管。


  (七)在全面推行区内异地检验服务基础上,推行跨省异地检车,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车辆运输车、低平板半挂车外,其他货车跨省(区、市)异地安全技术检验的,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三、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信息共享互通


  (一)各级公安(交警)、质监部门应当将具备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的机构名单通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部门应加强指导,指导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共享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数据。


  (三)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配合,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督查组,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检验检测即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替检代检、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严重违规行为。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以及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或原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撤销其备案,不予采信其检验报告,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