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港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港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港南政办通〔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推动全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贵政办通〔2023〕7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港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药安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贵港市委、贵港市人民政府、港南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全区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分析全区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指导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研究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黄维杰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黄 健 区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勇评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覃浩慧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出版局局长兼)
姚丽娟 区委编办副主任
陆军亮 区法院副院长
罗增高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兴好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农新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韦升程 区民政局副局长
周学良 区司法局副局长
韦 竹 区财政局副局长
梁惠娟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曾希华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
梁庆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刘登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雷宏迎 区林业局副局长
邱 莹 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副局长
韩勇德 区医保局副局长
黄健南 港南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 岸 港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三、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区市场监管局等成员单位做好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支持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曝光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指导相关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做好药品相关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处置及引导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协调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相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法院:负责对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参与建立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指导对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涉及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办理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办理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参与建立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支持药品等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开展药品研发创新,鼓励以产学研的形式联合攻关;将医药领域技术研发列入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医药工业发展的指导,开展医药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应急药品生产的组织工作;制定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引导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区本级行业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的登记管理、年审检查、监督检查;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区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指导区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区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参与对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承办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区政府为被告的相关行政应诉案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和抽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药品安全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药品监管人才引进,对药品监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支持;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职责范围内的中药材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中药材种植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协助依法开展中药材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测;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中药材产地安全监测;加强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中药材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机制和追溯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配合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责任;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部门职责权限,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全区中医民族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药民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商标、专利保护,组织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广告;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价格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除外)。
按部门职责权限,负责执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一类医疗器械)、流通和消费(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承担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参与指导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日常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配合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化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指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负责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港南生态环境局: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假(劣)药品无害化处置环节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港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配合调查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配合做好保护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工作;依法查处阻碍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勇评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登勇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委员会实行工作会议和办公室专题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办公室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参加单位、人员由召集人决定。
(三)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落实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度。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