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农业农村局、容县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容县农业农村局、容县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容农发[2020]1号
各有关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8〕9号)精神,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容县组织开展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主体
我县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且开始正常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支持2018年自治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贫困村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兼顾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
(二)家庭农场:优先支持2018年度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及贫困户成立的家庭农场,兼顾支持面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家庭农场以及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家庭农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申报主体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要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家庭农场要有流水记账;
3.申报主体有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或农民增收的能力,同时必须有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证明(合作社成员中有3户建档案立卡贫困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自办的家庭农场除外,但必须有相关证明);
4.申报主体主导产业明确,有一定规模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且用地手续齐全,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等。
三、不予受理情况
(一)申报主体材料不实,存在套取资金行为
(二)申报主体以往存在不能够按要求实施完成的。
(三)申报主体存在骗取、贪污、挪用等不良记录的。
(四)近三年来获得过同类的财政扶持(2018年自治区级以上的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不受此限制)。
三、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7日。
四、补助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项目,经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主体拨付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70万元)。
本次财政支农资金主要分为两部分,具体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8〕9号)精神,我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共70万元。其中扶持我县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项目建设,每个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8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支出,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获得扶持的合作社要将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其余资金用于补助建设我县面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资金用于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设备设施;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购买专业化服务;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储运、包装、保鲜、冷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等相关费用支出;开展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支出;新型经营主体人员培训支出;改善农民合作社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相关支出,获得扶持的合作社要将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53万元)。
本次财政支农资金主要分为两部分,具体如下: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29号)的精神,我县2019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9万元,整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8〕104号)结余4万元,合计资金53万元。其中扶持我县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开展项目建设,每个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资金6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鼓励家庭农场有序流转土地、应用先进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购买社会化服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含)培训等。
2、其余资金用于补助建设我县面上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资金使用范围:鼓励家庭农场有序流转土地、应用先进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购买社会化服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含)培训等。
六、申报办法及程序
1.项目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要求自主申报,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于2020年2月7日前报送至容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同时报送电子版(含申报书和附件扫描件)至rxtdqqb@126.com,过期不予受理。
2.项目评审。县农业农村局在实地初查的前提下,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3.项目公示。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容县农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七、资金管理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容县农业农村局报账)。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财政资金的支出,严格执行转账结算。
八、资金配套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贫困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贫困户经营的家庭农场可不用配套资金,其它的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按1:1配套资金。
九、报账程序
报账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办法,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即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自行垫付资金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其委托费用在项目经费/间接费用中列支,可记入工程成本),经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地复核,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助资金。
十、其他事项
1.项目建设时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下文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各实施主体必须在15天内将实施方案送交县农业农村局,同时签订承诺函,保证按时在四个月内实施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安排此类项目。
2.经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收集关键环节材料,做到实施过程有记载、有图片、有影像,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做好准备。
3.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将验收申请、实施过程的照片、合同、资料等台帐收集完整送交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等待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4.各经营主体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9号)和本通知要求管理使用补助资金。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经营主体扶持资格,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未尽事宜,请与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联系。联系电话:5336062。
附件:
1.项目申报文本
2.相关证明材料
容县农业农村局
容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一、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1.项 目 名 称 | |||
2.资 金 类 别 | |||
3.项 目 属 性 | |||
4.总 投 资 | |||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 | |||
1).中央财政 | |||
2).省级财政 | |||
3).市地财政 | |||
4).县及县以下财政 | |||
5.项 目 单 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表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 · 项 目 与 项 目 单 位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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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实施有利条件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3 · 项 目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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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实施预计效果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5 · 项目总投资及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 |
6 · 项 目 单 位 责 任 |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三、项目审批表
县农 业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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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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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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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相关附件或证明材料
1.生产经营资质类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养殖和加工类经营主体提供由属地环保部门开具的环保证明或附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及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经营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带动群众发展生产和增收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情况和业绩的相关材料等);
3.安全生产的证明材料(“三品一标"证书、注册商标、环保文件等);
4.承担项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场地、设备、技术等生产经营条件,人员技术力量,自我筹资能力等);
5、合作社、家庭农场带动贫困户的协议或股权分红等证明材料(合作社须带动3户或3户以上贫困户,或合作社社员是贫困户,家庭农场须带动1户或1户以上贫困户);合作社成员或家庭农场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完整(附相关制度);
7.社员大会(签到册、会议纪要、社员联系电话、照片等)
8.申报主体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财务档案(报表、流水账、凭证等);
9、制度牌匾及办公场相片;
10.承诺函;
11、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备注:所有上交图片必须是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