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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百色分行开业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1361011 

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百色分行开业的批复
桂银监复[2014]79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开业的请示》(交银函〔2014〕3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开业,简称交通银行百色分行。
  二、该分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由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直接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
  三、该分行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人民币1亿元;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毕大道中段百色电力调度综合楼一层。
  四、核准黄廷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核准黄新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五、核准该分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经营结汇、售汇,代客买卖外汇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该分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七、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广西银监局申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八、该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广西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出开业延期申请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你行须向广西银监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