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地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A级站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86650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发文字号:桂价经字〔2000〕197号
- 公布年份:2000.06.06
- 实施日期:2000.06.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地区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A级站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经字[2000]197号 二000年六月六日)
贺州地区物价局:
转来贺州地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A级站《关于收取汽车综合性能技术检测费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贺州地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A级站检测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该站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标准按附表一规定执行。对同一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每年只能按表列标准收取一次检测费用。
初检不合格的车辆复检允许收取一次复检费。检测前按规定已进行了汽车维修并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初检不合格的应送回修理厂返修并负担调修费,返修后重新上线车辆的复检费由原修理厂负担。 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坚持车主自愿委托的原则,收费标准按附表二规定执行。 检测前为车辆提供洗车服务的,可按大车每辆6元,小车每辆4元收取洗车费。 大小车划分标准。货车2吨(含2吨)以上、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为大车;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为小车。 其他检测收费事项仍按我局桂价涉字[1994]020号文执行。
以上规定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