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的通知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的通知
兴政发(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22年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已经兴安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
为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增收,确保粮食安全,按照自治区、桂林市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与自治区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激发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粮食生产激励方案,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增产增收,促进乡村振兴。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全县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47.67万亩,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7.68万吨以上。重点抓好粮食生产,全面完成种植早稻11.41万亩、大豆1.25万亩(其中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0.35万亩)的任务。
三、奖补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早稻种植补助
1.补助对象及申报条件。2022年5月10日前,在全县范围内完成早稻插秧、规模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以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
2.补助标准。按10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3.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于2022年6月10日前自愿申报。
(二)双季稻种植补助
1.补助对象及申报条件。2022年在全县范围内规模种植双季稻面积50亩(非复种面积,以下同)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以及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20亩以上的农户(包括散户)。已申报双季稻补贴的生产者不得同时申报本方案中的早稻补贴。
2.补助标准。按20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3.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于2022年8月31日前自愿申报。
(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1.补助对象及申报条件。2022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及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
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在相同地块开展两造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造面积达申报条件以上的,可按复种面积申报。
2.补助标准。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建设的核心示范片(面积50亩以上,按“2+3"模式种植),按10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非核心示范区按5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3.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于2022年9月30日前自愿申报。
(四)规模旱粮种植补助
2022年在全县范围内连片种植旱粮(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除外)30亩以上的生产者,按8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利用幼龄果园间套种大豆50亩以上的生产者,按4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于2022年9月30日前自愿申报。
(五)“退果(林)还粮"种植模式补助
2022年在全县范围内的水田实行“退果(林)还粮"的农户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退果(林)还粮"种植模式补助,补助标准为600元/亩。单个生产者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0元。
申报条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砍伐果树(林木)并完成一季粮食作物播种的水田,生产者必须提供相片等佐证材料。已申报“退果(林)还粮"补助的生产者不得同时申报本方案中的其他补助。
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于2022年7月10日前自愿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应报尽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干部深入村屯,逐户调查了解连片种植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连片种植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二)核实公示,接受监督。各行政村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在村“两委"政务公开区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种植面积存在异议的生产者,需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核定汇总,确保无误。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报送的连片种植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者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种植面积,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发放补助资金到生产者。
五、资金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粮食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粮食生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落实财政投入。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应落实好粮食生产各项扶持政策,整合用好项目资金,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充分调动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粮积极性。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按时兑现。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直有关单位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助解决粮食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将扶持粮食生产及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撂荒等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主动学习新政策、树立新理念、掌握新技术。加强粮食生产方面的典型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全县粮食稳定增产增收。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