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快速聚焦: 南宁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布年份:2022.08.24
- 实施日期:2022.08.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南宁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
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相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南宁市中小微企业临时存在的还款困难,化解信用危机,推动经济金融有序发展,根据《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设立方案》指导要求,特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业务定位
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是指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转贷平台)为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农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其他用途。
第二条 转贷平台与资金专户管理
(一)受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金融集团)作为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南宁金融集团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转贷资金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开立或指定银行专户作为转贷资金在该合作金融机构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对转贷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南宁金融集团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受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关于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并接收相关材料,对其申请做准入资格审查、审核并决定转贷资金的授信额度和期限、转贷资金的放款和回收等。
(三)合作金融机构指有意愿与转贷平台签署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以及国有控股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第三条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限于在南宁市(含区、县)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户(以下均简称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
2.申请的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3.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续贷并向转贷平台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
2.其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符合前述4.1之规定;
3.申请人无当前逾期;
4.申请人配偶(如有)及其所控股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申请禁止性因素
申请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能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处理完结的;
(四)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人民银行信用征信系统中有当前逾期或涉及未决诉讼案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违反南宁金融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
(一)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但单个申请人在同一授信期和最高限额内可分多笔使用。
(二)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贷管理平台可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必要方式收回转贷资金。
(三)使用转贷资金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填制《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请转贷资金用以还贷的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四)申请人自有资金还贷凭证。
(五)申请人需提交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资料,含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等相关个人近两个月在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等。
(六)原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原担保合同以及担保公司为转贷资金业务提供的担保意向书。
(七)法定代表人为职业经理人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转贷资金申请、审批及使用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的30日前同时向南宁金融集团及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转贷续贷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南宁金融集团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南宁金融集团按审批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南宁金融集团与申请人签署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转贷资金借出前合作金融机构应向南宁金融集团提供申请人还款账户是否安全的信息。
(四)南宁金融集团通过转贷资金专户将转贷资金汇入申请人还款账户或合作金融机构指定的还款账户,并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划扣还款资金。
(五)合作金融机构在申请人还贷后,应按应急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和《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约定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及续贷贷款放款工作。续贷贷款发放当日,合作金融机构应将等值于转贷资金本金的续贷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户,偿还应急转贷资金。
(六)南宁金融集团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汇报
南宁金融集团每年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
第九条 转贷资金风险控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法定代表人为职业经理人或企业为国有控股的法定代表人除外)。申请人为个人的,其配偶和其投资控股或经营的企业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
(二)原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特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
(三)对于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作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续贷金额或改变抵押担保条件,应恪守承诺,按时足额续贷。如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金融机构承担转贷资金足额归还的责任(因申请人不配合及申请人突发风险事项造成合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续贷的情形除外)。因合作金融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转贷资金,南宁金融集团应及时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视追偿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保全并执行债务人资产。同时,针对风险项目南宁金融集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追偿情况。
(六)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明确转贷联络部门及对接人,负责转贷资金事宜的沟通协调。
(二)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应为市级或以上级别,若市级或以上级别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签署该审批表的,应在合作金融机构与转贷平台的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并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细则由转贷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13日印发的《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