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我区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383009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布年份:2018.06.23
- 实施日期:2018.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专题: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开办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我区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减轻群众出行负担,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决定停止收取我区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六寨(黔桂界)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6条高速公路一类桥隧(即长度为500米至1000米桥隧)车辆通行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将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并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试点降低我区部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7〕3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