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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742662 

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政办函〔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2月17日


上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体系,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和生态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南宁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上林县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上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体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源头的监管,消除隐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及早介入、科学处置,避免小事件演变成大事件。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上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

  2.1.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成立上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

  上林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科技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上林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上林供电局、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

  县指挥部下设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上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上林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2各乡镇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现场处置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2.1.4应急监测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2.1.5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安全保卫,人员疏散等工作。

  2.1.6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部门组成,负责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2.1.7专家组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由上林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负责为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2.1.8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物资、调动施工人员和现场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2.2领导机构与各成员单位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援和参加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县人民政府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事宜;处理其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重要事项;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权威信息。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趋势,评估损失和中长期影响;汇总、上报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方案、通知等材料;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动态,确保新闻通报与信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保障政府与群众沟通渠道的有效性。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指导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失各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提供受损物质的现时市场价,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根据上林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本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师生,加强中小学校对防控突发环境事件知识的教育。

  县经信局:负责按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生产降解、中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和物质。在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物资信息,以便及时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及时调运物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对肇事责任人进行控制;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抢救、疏散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经费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矿山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发生地质灾害。

  县住建局:负责调动工程机械,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对已排放污染物进行拦(围)截、引流,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监督指导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按职责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和供给应对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以及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水利局:负责按县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控制江河流量,组织协调做好监视江、河道的漂浮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作物损害信息以及损失评估核定,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负责指导受灾养殖业主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对中毒动物和水生物进行处置;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养殖业及天然渔业损害信息以及损失评估核定,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

  县文广体旅局:负责转移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游客。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时,实施紧急抢险,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扩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的受理,以及协调指挥相关处置力量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核查受灾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食品原材料污染的,负责防范受污染食品原材料流入餐饮消费环节;造成药品原材料污染的,负责防范受污染药品原材料扩散进入流通市场,引发次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县城管局:负责调用应急用的清洗车等设备。

  上林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提出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现场环境监测、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性质、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组织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趋势和中长期影响,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对污染物事故性排放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企业责令停止排污行为。

  县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污染发展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按要求向县指挥部提供滚动天气预报。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时,实施紧急抢险,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扩散。协助县应急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置。

  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负责调用县指挥部与处置现场通讯所需的应急通信设备。

  上林供电局:负责按县指挥部要求对现场实施断电或供电。

  各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

  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和各乡镇水厂: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停止供水时,负责统筹调度、保障居民日常饮水安全和供给。

  三、预防及预警

  3.1预防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明确重点监控对象,制定有效的措施排除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制定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处置应急预案,防范于未然。

  3.2信息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及易发环节加强监控,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事故发生的报告网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影响。

  3.2.1工业污染源排污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3.2.2危险化学品管理各环节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别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3.2.3县水利局、上林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与上游地区对应部门的信息交流,当获悉江河上游出现突发性排污、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要及时应对,上林生态环境局要加强跨县江河交接断面的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3.2.4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5其他部门的监测监控系统,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负责做好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泄漏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可能影响的人群、可能流入的水体进行预测,根据事件的性质紧急会商有关部门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结果。

  3.3预警及措施

  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

  Ⅰ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态不断蔓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可能扩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措施:预警发布后,县、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研究突发环境事件态势,组织应急队伍投入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包括电话举报投诉系统,上林县大气、水自动监测网络系统,其他各部门监测监控系统。

  县应急局(包括县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值守,确保110、120、119、122特服电话畅通;各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畅通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渠道,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的最先信息;各部门要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畅通,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预警报告。

  四、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行动对突发环境事件始发状态进行处置,以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升级,同时报告县指挥部。

  4.2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当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要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当发生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指挥部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当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4.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开展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措施

  4.4.1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全力控制污染事态的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并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的措施主要包括: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控制、切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4.4.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全力控制污染事态的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如属跨上林县行政区域的较大环境事件,县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的措施主要包括: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控制、切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4.4.3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本级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全力控制污染事态的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如属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的措施主要包括: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控制、切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4.5应急终止

  经专家组论证,符合下列应急终止条件的,负责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可宣布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6信息发布与管理

  上林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善后处置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处置、生态恢复等后期处理工作。污染物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紧急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5.2.1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事件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2.2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评估核定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种植业、养殖业损失,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

  5.2.3上林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估。

  六、信息报告与处理

  6.1报告程序和时限

  上林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上林生态环境局应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上林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确认由上林生态环境局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确认。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可能受影响的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6.2报告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及事件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等基本情况。

  6.3各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队伍及时到位。消防救援部门及重点工业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乡镇人民政府预防、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分别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时,由县指挥部提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追加。

  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职责,建立本部门紧急调用物资档案库,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时能及时调用。

  7.2应急处置技术保障

  上林生态环境局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环境监测、趋势预测、处置技术等科学研究,为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救援等技术研究工作。

  八、监督管理

  8.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每3年在辖区范围内组织至少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县指挥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2在预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加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知识宣传和培训,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环境事件始发时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对公众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培训,增强紧急避险意识。

  十、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附则

  11.1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上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1.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上政办发〔2017〕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