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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落实责任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356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落实责任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以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6﹞117号)的要求与部署,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就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做好我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主要责任:

  1.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组织保障,明确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科(股)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追责。

  2.加强市县粮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3.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统筹推进“放心粮油"、军粮供应、应急保障工程供应网点。

  4.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收获粮食重点质量卫生指标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监测任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

  5.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粮食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保证质量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6.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建立超标粮食处理长效机制。

  (二)各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的责任:

  1.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粮食经营者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粮食经营者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出入库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

  3.提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粮食经营者要加强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等检验仪器设备,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对超标粮食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无害化处置和定向销售;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

  4.参与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体系和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懈怠、不作为,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区域性、系统性粮食安全事故(事件)的,或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粮食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粮食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粮食安全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举办相应的宣传活动,把《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粮油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把食品安全知识、粮食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宣传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要督促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加快地方配套制度建设。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粮发〔2016〕7号)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制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推动尽快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相关配套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清单和责任单位,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监管规范、责任到人。

  (二)提升粮食质量监测监管能力

  1.推进监测监管体系完善。要积极推进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未建立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市要抓住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机遇,创造条件将本市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建立起来,以确保我区粮食质量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

  2.做好“十二五"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已完成投资建设的单位要按照相关程序报自治区粮食局,由自治区粮食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粮食检测设备招投标、资金管理的验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未完成建设项目的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建设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督促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关于加强粮食检验机构安全管理的通知》(质检办便函[2015]40号)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管理。

  3.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全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内容的培训与考核,做到重点突出,内容明确、注重实效,完善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队伍整体水平。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

  1.完善监测制度。强化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责任导向,创新监测方式,扩大监测范围,推进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探索采样过程实时地理定位、视频验证等技术试点工作。合理增加“放心粮油"、军供粮等政策性成品粮油的监测比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

  2.强化监测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采样、检验等监测过程的监督指导,加大检验数据的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要加强对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的专项监测,重点督促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库存粮食的处置工作,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3.健全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体系。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对质量安全事件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危害、不良影响和粮食损失。推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和国有粮食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制度,构建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推进粮食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探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推进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互联共享。

  (四)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

  切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各年新收购入库粮食卫生指标逐仓检测工作,对检验发现超标的粮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要求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要明确粮食销售出库检验项目指标,指导粮食收储企业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逐步做到质量安全,保障关口前移。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