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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百色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052823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百色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电〔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69号)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明确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项目各级财政负担保费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职责,统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百色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孙睿君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谭建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黄和市应急局副局长


  黄克胜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尚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刘钟敏百色银保监分局二级调研员


  韦红铭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海溢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锡光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唐昌禧人保财险百色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叶贵太保产险百色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龙宗贵北部湾保险百色分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建立动态管理、评估等工作机制并根据实施情况健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危房等级鉴定等工作;


  百色银保监分局: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协议的风险控制和对承保公司进行监督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人员死亡信息报送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人员死亡信息报送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做好因受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威胁,需整体搬迁的房屋鉴定工作;


  人保财险百色市分公司、太保产险百色中心支公司、北部湾保险百色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操作流程和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各种服务;协助市应急局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保险经纪服务公司做好各项风险管理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谭建伟同志兼任。


  二、保险相关事项


  (一)投保区域。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投保区域为百色市(116.13万户、357.15万人):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


  (二)承保公司及承保比例。主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承保比例为60%,共保公司太保产险承保比例为20%、北部湾保险承保比例为20%。


  (三)保险责任。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


  2.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导致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庭财产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死亡。


  (四)保险标的。


  1.人员死亡救助保险。


  身处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


  2.房屋损失救助保险。


  常住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在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拥有和居住的房屋,包括与居住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限保一处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房屋。每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受灾的同一处住房,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居民生活住房总赔偿限额。


  3.家庭损失救助保险。


  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导致损毁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庭财产。


  (五)保险期限。承保周期为1年,自2022年1月21日0时起至2023年1月20日24时止。


  (六)保险费。基本保费以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0.5元、每户10元的标准计算,保费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分别按60%、40%的比例分担。百色市保险费为1340万元/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保险费为804万元/年,各县(市、区)财政承担536万元/年。各县(市、区)承保人数、户数、各级保险费承担金额详见附件1。


  (七)保险金额。


  1.人员死亡赔偿标准。每人人身死亡赔偿限额10万元,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每人人身死亡赔偿限额25万元。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实际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死亡人员,仅赔付实际花费的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房屋损失赔偿标准。房屋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赔偿限额6.5万元。认定为全损的每户保险金额为6.5万元,单间认定全损的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1万元。房屋部分受损,经维修后仍可正常使用的,按照房屋发生损失前的建筑面积和建造标准、使用坚固材料、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维修费用(含运输和人工费用)。


  3.家庭损失赔偿标准。家庭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损失赔偿限额5000元,其中电视机2500元、冰箱1500元、洗衣机1000元,每项最多赔偿一台。


  (八)保险单签发方式。在保险合同项下分别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由主承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出具保险单。


  (九)保险费支付办法。县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由各县(市、区)应急、财政局在保险合同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主承保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分支机构。付款前,主承保公司应当提供等额的发票。其余两家共保公司应获得的保费由主承保公司进行支付。


  (十)理赔处理方案。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合同约定的遭受损失的人员或其家属,保险理赔款由主承保公司直接支付到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


  (十一)保险定损标准。保险标的损失认定和赔偿标准,按保险合同执行。


  三、协调运行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百色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参加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分析通报理赔服务情况,协商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情况。单次灾害造成损失较大的,市应急局和承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可单独召开紧急会议就大灾理赔问题进行会商。


  (二)建立协商协作机制。


  1.加强各县(市、区)应急局、乡镇(街道)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人员与承保公司理赔人员的工作协同和配合,认真履行合同相关约定,及时开展查勘理赔,提高案件理赔效率。根据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特点,建立完善保险协赔员制度。


  2.保险经纪公司会同承保公司组织编写《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服务规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案例选编》,印发给承保公司基层理赔服务人员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人员,努力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各项工作责任落实、指导有力、标准统一、流程规范。


  3.日常报案可通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微信公众号和主承保公司理赔服务热线(95518)开展。对于大面积受灾或存在报案困难的受灾群众,可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协助报案。对于小额房屋损失和家庭损失案件,报案人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交损失照片和理赔材料,免除现场查勘。


  4.需要现场查勘的房屋损失、家庭财产损失案件,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和受灾人员共同参与,现场核定损失、现场核定赔偿标准、现场签字确认。对于房屋全损、人员死亡案件或争议性较大的疑难案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应急局或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参与现场查勘。


  5.房屋因灾损坏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由户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基层技术人员实施鉴定;需整体搬迁的,由当地政府相关专业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三)建立投诉处理和争议裁定机制。


  建立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百色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组成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监督小组,负责及时了解并协调处理各地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协议中各项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对投诉和出现问题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履行服务承诺、损害受灾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通报。查勘理赔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依次向各县(市、区)、市应急局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各县(市、区)、市应急局作出争议裁定后,制作《争议案件裁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两次裁定结果仍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应急厅提出书面申诉。《争议案件裁定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2。


  (四)建立防灾防损机制。


  各县(市、区)应急局、承保公司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要加强与当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向群众宣传灾害防御知识,引导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承保公司按照保费总额的10%据实列支防灾防损费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


  (五)建立培训与宣传机制。


  各县(市、区)应急局和承保公司要组织对双方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协同协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经纪公司会同承保公司制定年度宣传方案,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知晓率,提升试点地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经纪公司、承保公司为受灾群众免费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六)建立定损与支付公示机制。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对受灾群众查勘定损情况在其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件以副本或照片(音视频)形式存档备查。


  (七)建立电话回访与心理抚慰机制。


  承保公司应定期对获得理赔的群众进行上门回访或电话回访,了解掌握理赔满意度和群众意见建议。服务期限内通过上门回访、电话回访的人次分别不少于理赔总人数的40%、60%。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会同承保公司聘请专业心理工作人员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心理抚慰服务。


  (八)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百色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承保机构监督与考核办法,定期对承保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监督考核规定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承保机构进行警示约谈;期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承保公司,不得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下一保险周期的招投标。承保公司要在履行保险合同条款方面,对其分支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奖惩措施,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


  (九)建立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系统。


  由保险经纪公司制定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接口标准,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管理系统(含手机APP),对报案、查勘、定损、理赔、回访、监督、考核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承保公司应按时完成数据对接工作,并及时更新、反馈、维护相关理赔数据,确保系统高效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百色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和承保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高度重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把它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办成民心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承保公司加大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开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各地在开展项目宣传时,要着力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深入推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政策条款,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三)按时支付保费。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应承担的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保险费在2022年4月1前足额支付。


  附件:1.百色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项目各级财政负担保费清单


  2.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争议案件裁定意见书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2日


  


  附件1


百色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项目各级财政负担保费清单


  


序号

县(市、区)

户数

(户)

人数

(人)

自治区负担保费

(万元)

县(市、区)负担保费(万元)

保险费合计(万元)

合计

1161311

3571505

804

536

1340

1

右江区

146271

472086

102.1

67.9

170

2

田阳区

103250

308785

71.2

47.5

118.7

3

田东县

123138

352007

84.4

56.3

140.7

4

平果市

159223

455643

109.2

72.8

182

5

德保县

98276

269758

67.1

44.7

111.8

6

靖西市

161730

489163

111.7

74.5

186.2

7

那坡县

54326

171781

37.7

25.2

62.9

8

凌云县

54179

188194

38.2

25.4

63.6

9

乐业县

44347

146397

31

20.7

51.7

10

田林县

71189

224828

49.4

33

82.4

11

西林县

42634

142098

29.8

19.9

49.7

12

隆林各族自治县

102748

350765

72.2

48.1

120.3

附件2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争议案件裁定意见书




  裁定申请人:


  你提出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合同项下×××号争议裁定申请(保险公司报案号:××××××),经我局调查,作出裁定意见如下:


  支持/不支持你提出的裁定申请。理由是:


  1.……


  2.……


  3.……


  ……


  如你方对本裁定意见不服,可向百色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第二次裁定申请并附本裁定意见书。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