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修订)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天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险情和灾情分级
2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指挥部
2.2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防
3.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3.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重点
4.4应急响应中止
4.5新闻发布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资金保障
5.4应急技术保障
5.5应急物资保障
5.6宣传培训
5.7监督检查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6.2预案演练
6.3预案修订
7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3〕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处置辖区内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2.1县指挥部
2.1.1组成与职责
指挥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地震局、发改局、安监局、文广局、工信局、教育局、环保局、农业局、供销联社、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中国电信天等分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职责: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处置辖区内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乡(镇)开展紧急救援;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要工作。
2.1.2指挥部办公室组及职责
指挥部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上级指挥的决策部署。协调与上级指挥部,以及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综合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制定应急处置总体方案,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办理县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组织筹办县指挥部的各类会议等。
2.1.3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邀请上级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职责: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2.1.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现场救援组:由县消防大队牵头,会同县武警中队、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工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
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住建局、农业局等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灾害监测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等组成。对灾害发生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武警中队组成。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医疗防疫组:由县卫计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农业局、住建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救灾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天等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天等分公司等组成。负责调运救灾物质、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等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信息宣传组: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文广局组成。负责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
灾后重建组: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等组成,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预防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县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落实到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3接警与处警
接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设置接警电话,并在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告。
3.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I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II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III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IV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III级(含)以上时,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处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I级)、橙色预警响应(II级)、黄色预警响应(III级)、蓝色预警响应(IV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I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I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3.4.2II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启动II级预警响应,预警区的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3III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预警区的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4IV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人民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成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等级,县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I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II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V级)4个响应等级。
4.2.1I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4.2.2II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2.3III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事发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2.4IV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必要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
4.3应急处置重点
4.3.1抢险救人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在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
4.3.2安置群众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过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3.3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卫生防疫
坚持群专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畜牧部门做好死禽畜无害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撒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应急响应中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新闻发布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天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09〕5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动转高效。
5.1.1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运营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通信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5.1.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5.1.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现场救援组、灾害监测组、转移安置组、医疗防疫组为第一梯队,治安维稳组、救灾保障组为第二梯队,信息宣传组和灾后重建组为第三梯队。
5.3应急资金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市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县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5.4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应急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质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工信、粮食等部门负责调动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的供应。
5.6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5.7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县人民政府参照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2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并进行演练总结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期最长为5年。
7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在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自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1月12日印发的《天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