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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洲区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930908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洲区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长洲区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预案、熟悉预案、掌握预案,并根据预案中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好本部门(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梧州市长洲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梧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梧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本行政区域外发生并对本行政区域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林业局是应对初发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主要任务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侦察火场、研判火情、扑打明火、反烧阻隔、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物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副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林业工作的副主任

  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

  区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公安长洲分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文体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公安长洲分局、长洲生态环境局、长洲消防救援大队、长洲镇、倒水镇、大塘街道、兴龙街道、红岭街道。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公安长洲分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区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公安长洲分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要求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指导镇(街道)、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牵头联系驻军和武警部队,并指导、组织民兵应急队伍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

  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相关要求执行。

  3.3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地的行政区域(辖区)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区外烧入长洲区或者烧出区外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报请梧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指挥工作;至少1名副总指挥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灭火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贸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4专家组

  以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为主,依托梧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专家库的专家(见附件4),组成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民兵应急队伍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报市指挥部统筹协调;调动辖区内应急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林业局指导实施,调入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并提供相关保障。森林防灭火联防区之间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时,可自行按联防章程组织实施。

  需要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时,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对接和相关保障工作。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标志

  5.1.2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根据上级指挥部提供的信息、林区物候情况,加强会商,预测森林火险等级,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林业局、应急局、公安长洲分局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办公室发布橙色高度危险、红色极度危险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辖区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视情对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当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靠前驻防时,有关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预警响应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森林火灾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调配力量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和火场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理;预判是一般森林火灾、持续时间短、过火面积较小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报请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较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时,视情况,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根据气象、地形、环境和火情,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调动辖区内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自治区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邻近设区市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民兵应急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情况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采取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继续组织当地扑救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前线指挥部指挥员或其委托的人员检查验收确认,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火灾已得到有效控制,不会复燃、不会蔓延后,当地扑救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设区市及跨县(市、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火场清理和看守的任务。

  6.2.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导致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IV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防灭火办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启动IV级响应:

  (1)森林火灾发生后,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面积超过1公顷。

  ●响应措施:

  (1)区防灭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处置办法,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扑火力量;

  (3)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包括林场、重点林业经营单位防火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启动本级响应,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指挥机构领导到现场指挥,并及时将火场现场综合情况报告区防灭火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请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6.3.2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防灭火办主任启动Ⅲ级响应:

  (1)明火持续达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发生在区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公顷;

  (3)造成人员伤亡。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梧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长洲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按规定向梧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火情信息。

  (2)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向市应急局申请调集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6.3.3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在行政边界的森林火灾;

  (2)火场面积超过20公顷;

  (3)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5)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6)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

  ●响应措施:

  (1)区森指挥部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及梧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区指挥部领导坐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加强与扑火前线指挥部联系调度,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履行任务备战状态。

  (2)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到现场,组建区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视情况请求梧州市防灭火指挥部调集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和请求自治区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市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6.3.4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I级响应:

  (1)发生在区行政边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30公顷;

  (2)发生在区行政边界、城区周边,火场面积超过20公顷;

  (3)全区爆发式发生森林火灾,其中有2起以上的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火场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5)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6)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组建区扑火总指挥部,统筹前线、后方指挥扑救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防灭火办按规定向梧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灾情况。

  (2)梧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梧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在火灾现场协调梧州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做好扑救工作。

  (3)区政府出动各种防控力量,加强辖区内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险重点村、重要区域、重点地段、敏感点,加强设卡检查,严防死守,防止出现新的火灾和次生灾害。

  (4)全区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相关单位密切关注灾情,政府部门将主要工作、人力、物力投入到救灾工作中,按市政府、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指令做好有关工作。

  区指挥部确定一名新闻发言人,在启动I级响应后2小时内形成通稿经启动I级响应的领导审核后,报送到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同时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动态地及时地向外发布消息。

  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督促相应的媒体、信息平台,滚动播发救灾的各项指令、通告、通知、标语以及森林防火形势。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必要时,由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实施。

  7.2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林业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制度。科学调整区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扑火物资的供应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级申请援助。

  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同级政府负责。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区政府及组建人共同负责。

  7.3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信车。按照上级统一的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不断充实更新森林防灭火数据和森林资源数据,实现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实时共享。启动响应时,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畅通;根据需要派出无人机开展火场侦察,将森林火灾现场及其周边图像、视频实时传送至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为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制定扑火措施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或者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事发的镇(街道)指挥部应向区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区指挥部应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区应急局应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组织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洲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长洲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docx

2.长洲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docx

3.森林火灾扑救各阶段工作.docx

4.梧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人员.docx

5.长洲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人员.docx

6.长洲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情况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