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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27732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县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启动
  4.2 信息报告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龙胜各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暴雨、干旱、高温、寒潮、低温、霜冻、冰冻、暴雪、大风(雷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自治县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县水电局局长,县国土局局长和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气象局、水电局、国土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商贸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广电局、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局长担任。
  发生全县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具体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寒潮、低温、霜冻、冰冻、暴雪、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渔业生产、城市运行、卫生等方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2 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雷电、冰雹、雷雨大风等灾害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县、乡二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电、农业、卫生、安监、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综合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应急广播和广播、电视、电话、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期前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当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乡(镇)、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1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应对四个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自治县行政区域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的决定。启动、变更、终止I级、I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根据气象灾害演变情况及指挥部领导的要求,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应到气象应急指挥部值班。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通信畅通。
  4.2 信息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水电、水文部门要及时向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汛情、水情的监测预报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农业部门要及时向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情况,国土部门应及时向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灾情信息,林业部门应及时向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火情信息。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龙胜各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龙胜各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龙胜各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龙胜各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道路损毁、交通事故等时,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龙胜各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龙胜各族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龙胜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事故时,通信管理部门启动《龙胜各族自治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相应的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教育、安监、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电、农业、林业、通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县、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自治县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国土部门注意防范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电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3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城乡建设、水电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提供防寒物资;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5 低温、冰冻、霜冻、暴雪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道路结冰、暴雪等预警信号和低温预警消息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霜冻影响,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城乡建设、水电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雷电、冰雹、雷雨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县气象局要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雷雨大风预警信息,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消雹作业;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调查、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屯、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终止响应。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后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乡(镇)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乡(镇)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乡(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对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本预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国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干旱:8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全县有5个以上的乡(镇)达到特旱,并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暴雪: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
  (2)干旱:6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全区有3个以上的乡(镇)达到特旱,并造成严重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高温:过去48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日平均气温下降16℃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5)冰冻:过去48小时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暴雪: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乡(镇)的。
  8.1.3  Ⅲ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
  (2)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高温:过去24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5)低温:过去72小时 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6)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7)暴雪: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乡(镇)的。
  8.1.4  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有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
  (2)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6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最高温度达35℃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4)低温: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5)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4℃以下且可能出现霜冻;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霜冻且最低气温≤4℃,并可能持续。
  (6)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暴 雨

  干 旱

  高 温

  寒 潮

  低 温

  霜 冻

  冰 冻

  暴 雪

  大 雾

  霾

 

  Ⅰ级

  √

  √

  √

 

  Ⅱ级

  √

  √

  √

  √

  √

  √

 

  Ⅲ级

  √

  √

  √

  √

  √

  √

  √

  √

 

  Ⅳ级

  √

  √

  √

  √

  √

  √

  √

  √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乡(镇)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30毫米,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小于等于0℃,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在出现雷、雨天气现象时,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的天气现象。当雷雨大风发生时,乌云滚滚,电闪雷鸣,狂风夹伴强降水,有时伴有冰雹,风速极大。它涉及的范围一般只有几公里至几十公里。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