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分工的通知
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单位: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办发〔2015〕1号)、《中共永福县委员会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永发〔2014〕17号)精神,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县人民政府县长莫振华
全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赵家维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容局、房产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编办、法制办、防空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福兴城乡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联系县国税局、地税局、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蔡一鸣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文新广体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侨办、台办、党史县志办、住房公积金永福管理部、广电网络永福分公司、微波台、中国邮政永福分公司、中国电信永福分公司、中国移动永福分公司、中国联通永福分公司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王树生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公安局、司法局、综治办、联席办、信访局、应急办、调处办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联系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忠德
协助县长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指标任务,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工业和信息商贸局、工商和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通战备办公室、招商局、科技局、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外贸总公司、经投公司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联系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电永福发电公司、县科学技术协会、公路局、永福供电公司、工商联、烟草局、石油公司、柳桂高速公路运行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管理区)、永福火车站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超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教育局、卫计局、林业局、残疾人联合会、档案局、地震局、爱卫办、红十字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联系黄冕林场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廖先梅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农业局、民政局、水利局、扶贫办、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供销社、农机管理中心、移民局、新农办、农发办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联系县气象局、水文局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陈钢
协助分管副县长指导、督促、检查和联系县新农办、扶贫办、县内各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等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县人民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实行AB岗制度。县长外出考察、开会、学习时,由常务副县长暂代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副县长外出考察、开会、学习时,应及时向县长报告,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暂时接替其分管、联系和挂钩的安全生产工作。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