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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7830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交运输发〔2024〕54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等精神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广西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