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4.801413 

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9号)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畅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非法营运、非法上路行驶、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二、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车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恢复原状。
  三、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之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罚款,经查车辆属于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五、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六、各加油站不得向未悬挂车辆号牌、未办理车辆登记、无行驶证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相关执行情况由商务部门纳入加油站成品油行业管理和质量信誉评估考核内容。
  七、驾驶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强行揽客,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