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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叠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052999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叠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叠政办〔2024〕10号




大河乡政府,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桂林市叠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叠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


  2.2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2.4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三、灾害救助准备


  四、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五、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六、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七、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八、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叠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叠彩区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区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我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督促指导大河乡人民政府、叠彩街道办事处、北门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减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区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本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叠彩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灾害救助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牵头组织全区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现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科学考察、以及活动断层调查、区划、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以及地震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调驻桂友邻部队加强应急演练并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减灾委要求,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以及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按照“时、度、效"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统战部: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做好行业系统管理服务对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做好宗教重要建筑设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险警报。


  区教育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学校防灾减灾知识技能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物资生产企业,配合牵头部门落实全区生活物资市场保供工作,并配合区交通局协调区域生活物资调运工作;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叠彩公安分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现象,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民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救灾的捐赠;督促指导各受灾地区,把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福利院、敬老院等民政重点服务机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区司法局:依法对区政府制定的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和规划予以合法性审查;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自然资源叠彩分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防灾避险演练;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


  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开展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以及畜牧和渔业养殖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作业渔船人员上岸避险;及时分配区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推广和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协助制定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支持开展城乡住房防灾减灾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管道路、照明、园林绿化、排水等工程重建。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优先抢通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畅通;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


  区文体旅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


  区卫生健康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开展人道救助;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系统内烈士陵园、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重点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叠彩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


  区统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统计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共青团区委: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叠彩生态环境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三、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地理位置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救助响应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大河乡政府、叠彩街道办事处、北门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体旅等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 2 个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启动应急响应后,大河乡、叠彩街道办事处、北门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区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大河乡、叠彩街道办事处、北门街道办事处,各涉灾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给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叠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三级、四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 15 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 5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50 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 5 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政府有关领导、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乡(街道)及邀请区专家委员会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救助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区减灾委名义派出以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带队领导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委组织由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涉灾部门组成的灾情统计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要支持的事项。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政府协调上级直管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叠彩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教育局指导全区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城乡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社区)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叠彩分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叠彩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区内外救灾援助。区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区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会同区文明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区委宣传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减灾委员会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 10—14 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 2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80 间以上,15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 2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区减灾委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区减灾委主任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乡(街道)及邀请区救灾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邀请区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叠彩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7)区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等工作;会同区文明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 4—9 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 人以上,2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 间以上,8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 8000 人以上,20000 人以下;


  (5)灾害造成较多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中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区减灾委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


  (4)根据灾区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 3 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 间以上,5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 5000 人以上,及 8000 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启动。区减灾委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乡(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本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各乡(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受灾乡(街道)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并及时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


  6.1.3 未启动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6.1.4 根据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叠彩区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6.2.5 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市财政拨款金额,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配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叠彩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每年 9 月下旬会同各乡(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中央、自治区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各乡(街道)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七、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本级救灾资金分配机制。


  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区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督依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本级和乡(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街道)、村委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视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住建、科工信、商投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乡(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我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乡(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区减灾委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县、市区级)


序号

物资类别

物资名称

单位

储备规模

1

安置类

12 平米单帐篷

1000

2

折叠床

4000

3

折叠桌凳

1000

4

蚊帐

4000

5

被服类

棉被

4000

6

毛巾被

4000

7

毛毯

4000

8

绒衣裤

4000

9

棉衣裤

2000

10

防寒服

2000

11

单衣裤 (迷彩服)

4000

12

T 恤短裤

4000

13

棉被褥

4000

14

装具类

手电简

500

15

应急灯

500

16

小型发电机

20

17

手持扩音器

80

备注

根据广西应急物资保障“十四五"规划,全区救灾物资储备总量满足启动次广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物资保障需求,其中区级实物储备规模按保障 4000 人紧急转移安置的保障需求进行测算。



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乡(街道)级)


序号

物资类别

物资名称

单位

储备规模

1

安置类

12 平米单帐篷

25

2

折叠床

100

3

折叠桌椅

25

4

彩条布

按需储备

5

蚊帐

100

6

被服类

棉被

100

7

毛毯

100

8

防寒服

100

9

雨衣

100

10

雨鞋

100

11

装具类

手电筒

25

12

应急灯

25

13

小型发电机

2

14

救生衣

100

15

口哨

25

16

铜锣

10

17

手持扩音器

10

18

储水桶

25

备注

乡(街道)实物储备规模按保障 100 人紧急转移安置的保障需求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