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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地质矿产勘查专家库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251053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地质矿产勘查专家库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各区内高等院校: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尤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号)下放相关探矿权审批权限后,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增加了勘察(勘探)实施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原地质矿产专家库已无法满足相关业务开展需要。为此,我局拟在原地质矿产专家库的基础上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拓宽专家库涉及的专业领域和调整完善地质矿产勘查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领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吸收熟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评估、勘察(勘探)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入地质矿产专家库。主要吸收采矿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程、矿物资源工程、地质工程、爆破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储量评估、矿山测量、矿业权评估等相关专业和研究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入库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能够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地质矿产专业、国土资源管理等学科领域研究或在国土资源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原则上从具有地质矿产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科研院所推荐产生,并常驻南宁市本地的专家。

  (四)身体健康,新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局组织的各类技术咨询、评审会议,并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三、专家的选取产生

  (一)申请入库的专家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填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勘查专家库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电子邮箱:nngtkgk@163.com。

  (二)《推荐表》需由专家所在单位或知名专家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我局进行推荐,个人推荐的需征得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三)已在我局登记的专家一并填表,我局对新推荐专家和已登记的专家进行综合评选认定,选定结果将适时公布。

  四、专家库的管理

  我局负责专家库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技术咨询、技术审查等要求和专家特长选取专家开展相关工作,由我局在专家库中邀请(或随机抽取)产生。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公信力下降等原因不适合履行专家职责时,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专家库,将相应专家调出专家库名单,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补相应专业的专家入库,及时完善和充实专家库。

  五、在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库专家的权利

  1.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2.在协助开展项目评审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4.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等;

  5.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在库专家的义务

  1.遵守专家库管理规定,接受我局委托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及与被评审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4.对协助完成的项目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承担法定责任;

  5.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6.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备调整;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专家劳务费

  在库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仍在原单位不变,在协助评审项目时适当领取相应的报酬。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