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45139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南安委办[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民航南宁机场:
  目前,全国各地频发的滑翔伞、飞翔热气球、气球(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影响航空飞机安全的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了遏制重大航空飞行安全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安委办〔2006〕50号),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滑翔伞飞行、飞翔热气球和施放气球(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了解违规飞行和违规施放气球的严重后果,提高对滑翔飞行、飞翔热气球和施放气球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搞好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通力合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管理空白;建立联合检查、定期通报等协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滑翔飞行、飞翔热气球和施放气球(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活动的安全进行综合监管。通过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供气商的监控,禁止其为无资质施放单位提供气源,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从源头上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
  各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滑翔伞飞行、飞翔热气球和风筝禁放区域及有关限制条件,协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
  三、加强检查,确保安全。在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军航、民航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滑翔飞行、飞翔热气球、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的通知(略)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