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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和《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6292 

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和《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现将《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和《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荔浦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

  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


  加快推进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为保障我县荔浦河行洪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精神,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桂水水管〔2015〕157号)文件对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结合荔浦县实际,特制定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的该地块位于青山镇青山社区、三联村、大明村。本次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整治工程包括以下6段: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左岸护岸段(长1970m)、荔浦河青山镇新河口右岸护岸段(长240m)、荔浦河青山镇大石古桥右岸护岸段(长160m)、荔浦河青山镇大明小学右岸护岸(长1148m)、大石古河段右岸护岸(长447m)、蒲芦河青山镇左岸护岸(长680m)。本工程护岸总长4645m。永久占地47.5亩,包括耕地15.7亩,河滩地31.8亩。工程临时征地24亩,其中旱地3亩,荒草地21亩,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本工程不涉及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一般农用地: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旱地、菜地、园地、苗圃、花圃、鱼塘等。

  2.水田。

  3.集体建设用地: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

  4.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积水潭、沼泽地、牧草地等。

  5.林地及丘陵山地。

  (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结合本次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精神,结合近年全县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本次建设用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1)一般农用地(旱地):(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青山镇年产值标准2371元/亩,补偿倍数18倍,补偿标准4.27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6.00万元/亩。

  (2)水田:本次征收水田(含水田改用、水面)按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1.2倍,补偿标准5.12万元/亩,即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7.00万元/亩。

  (3)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规定为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补偿标准不低于1.71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6.00万元/亩。

  (4)未利用地:补偿规定为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补偿标准0.43-1.71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3.00万元/亩。

  (5)林地:补偿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补偿标准0.43-1.71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4.00万元/亩。

  (6)征用林地中的生态公益林,给予土地补偿费,林木不予补偿,原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按原发放对象和渠道不变继续享受至国家停发为止。

  (7)国有划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按出让时的价格和基准地价平均值协议回购。

  (8)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河流、滩涂、学校等占地无论过去补偿与否,本次征地不予补偿。学校需要回建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9)通村道路均暂不补偿,待建设项目开工占用时,由县人民政府按柏油(水泥)路标准重新规划修建予以置换。

  (10)各类工程项目用地已补偿过的,无论标准高低,本次征地均不再补偿和补差。

  2.青苗补偿标准

  (1)短期作物给予一次性补偿(详见附件1)。

  (2)果树、竹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按有关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属风景林、水源林的,不得砍伐,收归国有。(详见附件1)。

  (3)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其它农作物,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的景观林木,在原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作为一次性征收补偿,收归国有,不得砍伐。

  (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近年重大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确定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各类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结合我县近年重大项目建设补偿标准和城市建设实际并按年折旧确定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本《方案》未规定的其它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按年折旧的原则,由工作队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偿。

  3.主住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规划拆除主住房屋的,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由被拆迁户自行租房临时安置,工作队按每户每月800元给予其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若该户超过5人,每增加1人按80元/月的标准增加租房费。房屋搬迁费按每户1000-1200元补助。非主住房屋不予享受此项补助。

  (四)本次征地,被征收户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帐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青苗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30日内处置完毕;主住房屋、“三栏"等地上建(构)筑物在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30日内拆迁完毕。

  (五)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厂矿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与规定的或者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一律依法关闭、拆除,仅按规定给予其土地相应补偿,不予其它补偿、补助;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手续完备的,除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给予适当机器设备搬迁补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由工作队按有关程序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七)《方案》印发后抢种、抢挖、抢建或本《方案》印发前抢种、抢挖、抢建非正常、超规格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假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本项目未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略。

  四、迁坟及墓地安置

  (一)为使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地块的完整统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坟墓须全部迁至项目用地之外进行安葬。

  (二)迁坟时须签订迁坟协议,迁坟补偿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三)签订迁坟协议后,相关坟主需在规定时限内将坟自行迁走,逾期未迁出的视为无主坟,将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五、征地拆迁奖励规定

  按期征收奖励。凡在本《方案》施行后,征地拆迁工作组进村入户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含拆迁、地上附着物处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后,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六、开荒、土地租赁、处纠等有关问题

  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所有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七、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方案》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

  (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五)非法占地、用地、违法建(构)筑、非法或变相非法买卖土地及建(构)筑物,是干部职工的,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登记和申报,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主动申报并消除影响的,不予追究。否则,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非本县干部职工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组织处分。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干部职工上述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者,一律从严惩处。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箱设立等具体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承办。

  八、社保和劳动技能培训

  (一)根据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规定,申请用地单位应在供地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二)由县人社局牵头,旅游、农业、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专项安排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免费培训。

  (三)被征地者本人(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批准,可以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相应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九、资金管理、法律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征地拆迁等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以项目宗地为单位,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宗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地拆迁工作所属乡镇上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相关协议等材料,经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报县征地指挥部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本人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帐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帐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县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

  (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六)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投入到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来。各相关乡镇、单位要把推进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各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公平公正执法,努力推进荔浦县荔浦河青山镇三联村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此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条件。

  (七)本《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及政策仅适用于本次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用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

  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


  加快推进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建设,为保障我县马岭河行洪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精神,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桂水水管〔2016〕30号)文件对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结合荔浦县实际,特制定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的该地块位于双江镇双江社区。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工程建筑物的布置、工程施工以及运行管理的需要来确定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该工程主要征地范围为马岭河双江镇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征地,征地范围均在两江镇社区范围内。本工程永久占地18亩,工程临时征地21亩。具体以工程项目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一般农用地: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旱地、菜地、园地、苗圃、花圃、鱼塘等。

  2.水田。

  3.集体建设用地: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

  4.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山嵅地、积水潭、沼泽地等。

  5.林地及丘陵山地。

  (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结合本次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精神,结合近年全县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本次建设用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1)一般农用地(旱地):(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双江镇年产值标准2172元/亩,补偿倍数18倍,补偿标准3.91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5.00万元/亩。

  (2)水田:本次征收水田(含水田改用、水面)按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1.2倍,补偿标准4.69万元/亩,即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6.00万元/亩。

  (3)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规定为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补偿标准不低于1.57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5.00万元/亩。

  (4)未利用地:补偿规定为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补偿标准0.39-1.57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3.00万元/亩。

  (5)林地:补偿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补偿标准0.43-1.71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4.00万元/亩。

  (6)征用林地中的生态公益林,给予土地补偿费,林木不予补偿,原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按原发放对象和渠道不变继续享受至国家停发为止。

  (7)国有划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按出让时的价格和基准地价平均值协议回购。

  (8)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河流、滩涂、学校等占地无论过去补偿与否,本次征地不予补偿。学校需要回建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9)通村道路均暂不补偿,待建设项目开工占用时,由县人民政府按柏油(水泥)路标准重新规划修建予以置换。

  (10)各类工程项目用地已补偿过的,无论标准高低,本次征地均不再补偿和补差。

  2.青苗补偿标准

  (1)短期作物给予一次性补偿(详见附件1)。

  (2)果树、竹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按有关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属风景林、水源林的,不得砍伐,收归国有。(详见附件1)。

  (3)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其它农作物,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的景观林木,在原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作为一次性征收补偿,收归国有,不得砍伐。

  (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近年重大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确定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各类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结合我县近年重大项目建设补偿标准和城市建设实际并按年折旧确定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本《方案》未规定的其它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按年折旧的原则,由工作队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偿。

  3.主住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规划拆除主住房屋的,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由被拆迁户自行租房临时安置,工作队按每户每月800元给予其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若该户超过5人,每增加1人按80元/月的标准增加租房费。房屋搬迁费按每户1000-1200元补助。非主住房屋不予享受此项补助。

  (四)本次征地,被征收户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帐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青苗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30日内处置完毕;主住房屋、“三栏"等地上建(构)筑物在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30日内拆迁完毕。

  (五)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厂矿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与规定的或者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一律依法关闭、拆除,仅按规定给予其土地相应补偿,不予其它补偿、补助;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手续完备的,除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给予适当机器设备搬迁补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由工作队按有关程序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七)《方案》印发后抢种、抢挖、抢建或本《方案》印发前抢种、抢挖、抢建非正常、超规格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假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一)主住房屋的鉴别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筑结构、常居状况等为依据,由工作队综合评定。院坪、临时搭盖房屋、果园看守房等均视为非主住房屋(下同)。

  (二)有土地使用证的“三栏",给予安排拆迁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了房屋准建手续的给予相应面积的安置地。除此之外,其他“三栏"不予安排拆迁安置地。

  (三)拆迁户回建安置宗地实行就地安排,具体位置由工作队根据宗地规划提出意见报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批准。房屋由拆迁安置户出资自行建设,报建费用(含县内设计费)全免。拆迁安置户禁止非法转让安置用地指标,在安置户取得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转让。转让后,国土部门不再受理该户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

  (四)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到厂矿、企业的,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优先在工业园区供地并享受办理回建审批手续费用全免的优惠。

  (五)凡依法强制征收的土地、拆除的建(构)筑物,不仅不予享受优惠政策,而且要扣除强制拆除成本。

  四、迁坟及墓地安置

  (一)为使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地块的完整统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坟墓须全部迁至项目用地之外进行安葬。

  (二)迁坟时须签订迁坟协议,迁坟补偿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三)签订迁坟协议后,相关坟主需在规定时限内将坟自行迁走,逾期未迁出的视为无主坟,将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五、征地拆迁奖励规定

  按期征收奖励。凡在本《方案》施行后,征地拆迁工作组进村入户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含拆迁、地上附着物处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后,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六、开荒、土地租赁、处纠等有关问题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所有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项目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工作。

  七、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方案》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

  (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五)非法占地、用地、违法建(构)筑、非法或变相非法买卖土地及建(构)筑物,是干部职工的,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登记和申报,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主动申报并消除影响的,不予追究。否则,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非本县干部职工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组织处分。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干部职工上述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者,一律从严惩处。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箱设立等具体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承办。

  八、社保和劳动技能培训

  (一)根据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规定,申请用地单位应在供地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二)由县人社局牵头,旅游、农业、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专项安排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免费培训。

  (三)被征地者本人(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批准,可以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相应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九、资金管理、法律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征地拆迁等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以项目宗地为单位,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宗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地拆迁工作所属乡镇上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相关协议等材料,经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报县征地指挥部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本人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帐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帐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县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

  (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六)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投入到荔浦县荔浦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来。各相关乡镇、单位要把推进荔浦县荔浦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各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公平公正执法,努力推进荔浦县马岭河双江镇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此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条件。

  (七)本《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及政策仅适用于本次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用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

  1.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2.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3.房屋装修计价标准


  附件1

  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一、经济作物类

  1.马蹄:1000—3000元/亩。

  2.荔浦芋:800—3500元/亩。

  3.桑园:500—1500元/亩。

  4.食用菌:由评估组专家实地评估。

  5.生姜:1000—3000元/亩。

  6.甘蔗:果蔗1000—2500元/亩;糖蔗500—2000元/亩。

  7.茭白、莲藕、茨菇:1000-2500元/亩。

  二、粮油类

  1.水稻:1000元—1500元/亩。

  2.玉米:饲料玉米400—800元/亩;食用玉米600—1500元/亩。

  3.木薯、板薯、红薯:400—1000元/亩。

  4.花生、黄豆:500—1500元/亩。

  5.淮山:600—2000元/亩。

  三、蔬菜类:500—1500元/亩(棚架种植的蔬菜上浮20%)。

  四、水果类

  (一)柑橙类(不含沙糖桔、马水桔)

  1.苗木:嫁接苗0.3—1.5元/株;砧木苗0.03—0.50元/株。

  2.幼树:1—8元/株。

  3.初果期果树:9—20元/株。

  4.盛果期果树:21—200元/株。

  5.衰、残、老期果树:3—20元/株。

  (二)沙糖桔、马水桔

  1.苗木:嫁接苗0.3-2.0元/株。

  2.幼树:2-20元/株。

  3.初果期果树:21-60元/株。

  4.盛果期果树:61-300元/株。

  5.衰、残、老期果树:5-30元/株。

  (三)葡萄

  1.苗木:嫁接苗0.5—2元/株;扦插苗0.01—0.5元/株。

  2.初果期果园:1000—4000元/亩。

  3.盛果期果园:4001—10000元/亩。

  4.衰老期果园:500—1000元/亩。

  (四)杂果(桃、李等)

  1.苗木:嫁接苗0.1—3元/株;砧木苗0.02—0.3元/株。

  2.幼树:1—8元/株。

  3.初果期果树:9—20元/株。

  4.盛果期果树:21—200元/株。

  5.衰、残、老期果树:3—20元/株。

  五、散生林木

  郁闭度小于0.2的林地,树木胸径大于或等于6厘米计补,每株补6.00元,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0元,小于6厘米不予补偿。

  六、林地林木

  郁闭度≥0.2的林地林木,按面积计算;郁闭度<0.2的林地林木按散生林木标准补偿计算。

  (一)松(杂)林

  1.新造林地

  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300-500元;

  成活率<85%的,酌情给予补偿。

  2.幼林

  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501-1000元。

  3.中经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1-2000元。

  4.近、成熟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0-1300元。

  (二)杉木、桉树林

  1.新造林地

  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400-800元;

  成活率<85%的,酌情给予补偿。

  2.幼林

  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801-1200元。

  3.中龄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201-2500元。

  4.近、成熟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0-1400元。

  (三)薪炭林、灌木林

  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100-500元。

  七、竹类

  1.毛竹:按其竹径大小,每株补1.00-15.00元(1寸径以上起算);

  2.丛生竹:按其品种、竹径大小,每株补1.00-8.00元(1寸径以上起算);

  3.小径竹:按其品种、竹径大小,成林的,每亩补200-400元。

  八、绿化树

  (一)桂花、罗汉松

  1.苗木:按苗木长势,每株补0.01-0.3元。

  2.林木:按其品种、林木的大小、长势情况给予评补。

  1.地径<0.5厘米,每株补0.2-0.5元;

  2.地径0.5-0.9厘米,每株补0.6-1.00元;

  3.胸径1.0-3.9厘米,每株补1.1-10元;

  4.胸径4.0-6.9厘米,每株补11-30元;

  5.胸径7.0-7.9厘米,每株补31-40元;

  6.胸径8.0-10厘米,每株补41-70元;

  7.胸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每株增补20元。

  (二)玉兰

  1.苗木:按苗木长势给予评补

  砧木苗:每株补0.05-0.1元

  嫁接苗:每株补0.2-2.0元

  2.林木:按其品种、林木的大小、长势情况给予评补。

  1.地径<1.0厘米,每株补1.0-3.0元;

  2.胸径1.0-3.9厘米,每株补3.0-20元;

  3.胸径4.0-7.9厘米,每株补21-60元;

  4.胸径8.0-10厘米,每株补61-100元;

  5.胸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每株增补25元。

  6.实生苗木、林木按林木大小、长势情况,参照嫁接苗的苗木、林木价格下调50%给予补偿。

  (三)其它绿化树按其不同品种及长势,参照当地近三年市场价格的50%-60%给予评补。

  九、经济果木林类

  

树 种

苗圃地苗木

未挂果

挂果5-10斤

挂果11—30斤

挂果30斤以上

元/株

树 高

(米)

胸 径

(厘米)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八角

0.1-0.3

1.0-2.0

2-3.9

3-8

10-30

30-60

按产量结合市场价格实地评估

板栗

0.5-3

1.0-2.0

2-3.9

3-8

10-30

30-60

柿树

0.5-1

1.0-2.0

2-3.9

3-8

10-30

30-60

杨梅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柚树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梨树

0.5-1

1.0-2.0

2-3.9

3-8

10-20

20-50

枇杷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黄皮果树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油茶

0.2-0.5

1.0-2.0

2-3.9

3-8

10-20

20-50

十、花卉

  按其不同品种及长势,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50%-60%给予评补。

  十一、鱼塘

  (一)培养鱼种

  一类塘:水深1米以上,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2000—2500元;

  二类塘:水深0.6米—1米,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1500—2000元;

  三类塘:条件低于二类塘的,每亩补偿800元—1500元。

  (二)成鱼养殖(常规品种)

  一类塘:水深2米以上,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1800—2500元;

  二类塘:水深1.5米—2米,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1200—1800元;

  三类塘:水深1米—1.5米,每亩补偿800—1200元;

  四类塘:条件低于三类塘的,每亩补偿500元—800元。

  (三)起鱼后的鱼塘

  按其剩鱼数量,视其情况酌情补偿。

  十二、农作物补偿的几点规定

  1.特殊的、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林木及农作物青苗和水产品补偿由专业技术部门组员另行实地评估。

  2.以面积补偿的农作物,按其生长期分早、中、晚期三个类型,按投资和收益的大小进行评估补偿。

  3.公告征地时,从公告之日起,以后种植的任何作物不予补偿。

  4.非正常种植的作物(超常规种植密度、非种植季节种植)、或残缺的林木酌情给予补偿。

  5.所有作物的青苗补偿均按成活的数量给予补偿。

  6.过去制定的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2

  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一、房屋

1.框架钢混结构

元/平方米

1200-1500

2.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900-1200

3.砖木

1.青砖、红砖、片石砌

元/平方米

500-800

2.泥砖

元/平方米

500-800

4.木结构

元/平方米

500-800

5.泥瓦结构

元/平方米

400-700

6.泥墙草面结构

元/平方米

300-500

7.临时简易结构

元/平方米

30-150

二、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非人畜饮用减半)

元/立方米

150-250

2.粪池

元/立方米

20-80

3.三面光水渠

元/立方米

50-100

4.水井

1.自流井

元/米

500-2000

2.机钻井

元/米

100-150

3.圈井

元/米

100-150

三、其他设施

(一)沼气池、化粪池

元/立方米

150-300

(二)坟墓

1.一类坟:五合石碑,石板坟手

元/座

9000-11000

2.二类坟:五合石碑,宽2.0尺以上

元/座

7500-9000

3.三类坟:五合石碑,宽1.8尺以下

元/座

6000-7500

4.四类坟:五合石碑1.8-2.2尺宽

元/座

5500-6000

5.五类坟:五合石碑1.4-1.6尺宽

元/座

5000-5500

6.六类坟:工字碑1.4-1.8尺宽

元/座

4500-5000

7.七类坟:简易石碑

元/座

4000-4500

8.八类坟:无石碑土坟

元/座

4000

说明:补偿价包括坟地地价

(三)晒场

元/平方米

50-80

(四)围墙

1.红砖

元/平方米

80-120

2.水泥砖

元/平方米

60-100

3.泥砖

元/平方米

40-60

4.泥墙

元/平方米

30-50

四、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3.6-4.2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5.7-8.0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9.7-12.0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00

五、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0-6.0

2.市内电缆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5.2-9.0

六、光缆线路

1.架空12蕊

万元/公里

2.5

2.直埋24蕊

万元/公里

4.5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3


  附件3

  房屋装修计价标准

  

装修项目名称

单位

计价标准

铝合金窗

元/平方米

170—190

防盗网

元/平方米

50—100

贴墙瓷砖

元/平方米

50—80

贴地瓷砖

元/平方米

60—100

水磨石地板

元/平方米

50—70

木地板

元/平方米

80—200

防盗门

元/扇

1000—3000

包门

元/套

500—800

拉闸门、卷闸门

元/平方米

120—180

楼梯木、合金扶手

元/米

90—150

蹲式便盆

元/个

50—200

坐式便盆

元/个

300—700

单柱式洗手盆

元/个

100—200

浴缸

元/个

500—1000

厨柜

元/个

300—500

给、排水设施

户/元

200—600

卫生间给、排水设施

户/元

300—500

室内外安装自来水管

元/户

1500-2500

彻基础石方

元/立方米

180-200

彻片石挡土墙

元/立方米

200-220

倒圈樑(未建房)

元/米

60-70

未列入的其它房屋装修补偿,参照本县现行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房屋其它装修补偿,参照本县现行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说明:上述房屋补偿标准按普通装修后的价格计算。室内外批灰、粉墙粗沙、刮腻子(涂料)、普通木门窗、地基、女儿墙等不另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