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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行动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678747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行动的通知
(柳建质消字〔202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工作,加强和提升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现就开展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房建市政工程各项目参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实的作风、最过硬的措施,坚决扛起安全稳定责任,以此次提升行动为契机,全面提升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范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降低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完整的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中必须明确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不得引起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变形、破坏。
  2.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在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施工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行第三方监测。
  3.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发包有关规定发包深基坑工程。若深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组织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向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及时协调处理参建各方反映的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4.建设单位要强化应急管理,深基坑施工前应当组织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应急预案,配备专人进行巡查。在知晓监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标准时,必须暂停坑内施工,组织参建各方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制定加固方案,以确保安全。
  5.建设单位可在施工前应对于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危害周边邻近既有建筑安全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现状保全鉴定,办理保全手续,将相邻建筑实施现状保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主动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做好协调沟通。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提高深基坑工程设计的针对性
  1.深基坑工程必须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进行深基坑地质专项勘察。必须全面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满足基坑开挖围护设计和周边环境保护的要求。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超挖、重车动载、出土口位置、施工栈桥、坑边行车路线和堆场布置等因素影响,评价深基坑工程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不利影响,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采用合理支护形式,科学确定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
  3.强化设计技术交底,根据施工场地实际布置、施工工况、作业流程及使用年限复核支护结构的安全性。
  4.设计后长时间未动工或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必须组织现场踏勘,需要重新验算的应重新验算,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变更。
  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包括对周边环境变形等数据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三)施工单位要强化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规范管理
  1.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内容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的要求,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设施和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若降水对周围环境有影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带班生产,加强深基坑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基坑土方施工应坚持先撑后挖、分层分块对称平衡开挖原则,严禁超挖,随挖随支撑;支护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保证支护结构施工质量。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坑边堆载、地下水位和临时立柱拆撑时间节点,避免局部超载,有效控制局部与整体变形,保障施工过程周边环境安全。
  4.施工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及时组织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并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基坑回填。深基坑工程需要延长支护结构设计使用期限的,应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复核,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
  1.监理单位应结合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专项巡查。对施工监测报表和第三方监测报表及时分析、核查,并对周边环境变形的允许值、预警值发出预警通报,对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所规定需要检验检测的项目必须跟踪监督检查,作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监理单位应在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要求,对支护结构(围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水控制等施工质量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开挖作业。
  3.监理单位应在基坑土方开挖完成后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要求,组织参建各方对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等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在基坑回填后,应组织参建各方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五)切实加强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管
  1.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依据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含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监测对象的监测方案。对于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
  2.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提高监测频率;达到报警值,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3.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能,将深基坑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联动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的,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阶段划分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日起日至2021年11月30日。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各在建房建市政项目要立即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深基坑工程安全检查,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自查情况要上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针对排查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整治。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长效管理阶段:各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应将本次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今后在建和待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深基坑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特别要重视汛期前的深基坑安全检查;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开展日常巡查的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四不两直”暗访检查。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