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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810653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灵政办函〔2022〕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灵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灵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5日

  

  灵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2.2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3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3事故预防和隐患报告

  3.1事故预防

  3.2事故隐患报告

  4应急处置

  4.1信息共享与处理

  4.2事故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现场紧急处置

  4.5事故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6.4医疗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通信保障

  6.8技术保障

  6.9人员防护

  6.10社会力量动员

  6.11演习演练

  6.12宣传教育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发布实施

  8附件

  8.1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技术措施

  8.2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8.3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8.4特种设备事故指挥组织架构图

  8.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8.6灵山县综合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8.7灵山县综合救援队伍应急装备清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准确、及时、有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时控制危害、抢救受害者、将群众安全撤离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4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2022年第50号令)

  《特种设备目录》(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钦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1)锅炉爆炸事故(含炉膛爆炸)。

  (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3)工业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按有关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

  (2)人为破坏或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4)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5)因交通事故、火灾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外来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8)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构成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县、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村(社区)、企业四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1.5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I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拆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应急预案体系

  (1)《灵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灵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而特别制定的县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其明确规范县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了指导性。

  (2)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专项预案,由各负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各类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所编制的预案与本预案及配套的专项预案相衔接。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单位编制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本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县人民政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作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总工会、灵山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钦州灵山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来水公司、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管委。

  2.2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统一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3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县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配合上级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4)县应急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森林火灾等相关次生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拟定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及救灾物资调配,配合上级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5)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6)县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基本生活救治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9)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事故区域燃气保障;负责组织城市燃气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参与住宅小区电梯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道路交通通畅。

  (11)县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保障。

  (12)县卫生健康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负责参与医疗行业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13)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和清理。

  (14)县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

  (15)灵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查清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服务。

  (17)钦州灵山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1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19)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供水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20)事发地镇(街道)、工管委:协助县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单位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县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县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2.4.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向县政府建议请示上级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8)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4.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建议向县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4.4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先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和当地镇(街道)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灵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钦州灵山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和当地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7)技术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钦州灵山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灭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9)综合协调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地镇(街道)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钦州灵山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管执法局和当地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凡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事故预防和隐患报告

  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平台等,保证预警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1事故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并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隐患大排查。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提前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3.2事故隐患报告

  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县领导小组。

  4应急处置

  4.1信息共享与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局。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和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2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分级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市、自治区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县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县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4.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4.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4.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9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4.4.10当发生事故时,县公安部门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县监察委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4.11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堵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4.4.12各参与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6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5事故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县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

  4.6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县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县领导小组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调查和总结

  5.2.1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5.2.2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工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专业救援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2资金保障

  6.2.1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2.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保险公司应迅速派员前往现场进行灾难调查,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查勘定损工作,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领导小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

  6.4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6.7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技术保障

  专家组由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为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9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县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临时安置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6.10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干部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6.11演习演练

  县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或者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在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则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2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协助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市场监管局,每三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常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技术措施

  

设备类别或场所

介质

特性

事故

可能形式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所需主要装备

锅炉

蒸汽及热水锅炉

1.爆炸;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3.倒塌;

4.炉膛爆炸。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等;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1.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有机热载体锅炉

1.爆炸;

2.失火;

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4.倒塌;

5.炉膛爆炸。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消防人员;

5.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6.切断导热油路。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消防设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

易燃易爆

1.爆炸;

2.泄漏;

3.失火;

4.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消防人员;

4.协调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5. 罐体降温;

6.倒罐或堵漏。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消防设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

有毒危险化学品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4.罐体降温;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6.倒罐或堵漏。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贮罐区(气库)

易燃易爆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消防人员;

4.罐体降温;

5.倒罐或堵漏;

6.隔离事故设备。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消防设施。

有毒危险化学品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罐体降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倒罐或堵漏;

6.隔离事故设备。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成套设备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

1.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事故设备(管道)降温、隔离、堵漏。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特殊降温物品;

5.进入险区(易燃、有毒)的专用车辆或设备。

气瓶

易燃易爆

1.爆炸;

2.泄漏、失火。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消防人员;

4.协调指导企业抢险队力量现场抢险;

5.事故气瓶隔离。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消防设施。

有毒危害介质

1.爆炸;

2.泄漏;

3.扩散。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队力量现场抢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压力管道

燃气

1.爆炸;

2.泄漏、失火;

3.外力破坏。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消防人员;

4.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5.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测漏、检爆专用仪器具。

5.消防设施。

有毒危害介质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外力破坏。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等;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4.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5.测漏专用仪器具。

大型氧舱

1.爆炸;

2.失火。

1.减压开舱,抢救受伤人员;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启动相应抢险技术方案。

3.协调消防人员。

1.抢险技术方案相关仪器设备。

2.消防设施。

电梯

1.设备故障关人;

2.人员发生剪切;

3.人员发生坠落;

4.安全装置失效。

1.通过电话、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做出不安全的异常举动;

2.通过应急救援平台通知就近的电梯专业人员和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救援,并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保护事故现场;

4.调用机电类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

1.三角钥匙、爬梯、救护带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2.主要受力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

3.人员坠落;

4.安全装置失效。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调用机电类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

1.云梯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客运索道

1.主驱动系统故障;

2.重要部件损坏;

3.自然灾害破坏。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车厢;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启用辅助驱动系统,疏导设备上滞留乘客;

5.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6.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1.T型滑杆、缓降器、救护带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大型游乐设施

1.设备故障;

2.重要部件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防止乘客稳定自行爬出车厢;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5.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1.云梯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8.2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值班/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1

县市场监管局

6522573

6522573

2

县委宣传部

6523075

6523079

3

县应急局

6509600

6509602

4

县公安局

6529629/110

6529608

5

县民政局

6427113

6427208

6

县财政局

6428585

6428600

7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523994

6523994

8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6522052

6522052

9

县交通运输局

6501435

6501771

10

县商务局

6512929

6512929

11

县卫生健康局

6988350

6988360

12

县城管执法局

6520118

6526133

13

县总工会

6522025

6522025

14

灵山生态环境局

6522345

6522345

15

县气象局

6507889

6508190

16

钦州灵山供电局

6428318

6428317

17

县消防救援大队

6523333/119

6523333

18

县自来水公司

6528666

6528666

8.3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刘  春

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钦州分院

院  长

李喜健

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钦州分院

副院长

李贤晶

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钦州分院机电室

副主任

韦国安

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钦州分院机电室

副主任

梁  栋

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钦州分院承压室

副主任

黄伟东

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钦州分院承压室

副主任

8.4特种设备事故指挥组织架构图(略)


  8.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略)


  8.6灵山县综合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序号

救护队名称

地 址

救护队主管单位

队伍人数

联系电话

1

灵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力量:大队下辖 2 个消防救援站

灵山县香山路左 一巷15号消防救 援大队

灵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74

灵山消防救援大队:6523333


  8.7灵山县综合救援队伍应急装备清单

  

序号

救护队名称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1

灵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力量:大队下辖 2个消防救援站

灵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力量:大队下辖2个队站。 现有执勤消防车15辆,其中灭火类消防车7辆(水罐消防车3辆、水罐泡沫消防车2辆、城市主战消防车2辆、),举高类消防车4辆(举高喷射消防车2辆、云梯消防车2辆),专勤类消防车4辆(抢险救援消防车2辆、消防宣传车1辆、排烟消防车1辆、),大队配备各类装备器材总数为5235件(套),车辆装备器材配备率均达到100%,储存泡沫灭火药剂20余吨,执勤车辆共常年装灭火剂84吨(载水72吨、泡沫液12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