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交通重点场所体温检测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563152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发文字号:桂新冠防指办〔2020〕2号
- 公布年份:2020.01.29
- 实施日期:2020.0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专题: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交通运输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交通重点场所体温检测工作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办〔2020〕2号)
各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指挥部:
自我区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各地迅速设立联合检疫检查站开展体温检测,取得初步成效,但部分检查站存在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为规范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交通检验工作,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属地管理,确保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在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设立联合检疫检查站,检查站必须设置临时留观室,并严格执行消毒措施。在联合检疫检查站人员中,必须配备有由当地医疗机构派出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所有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发热病人和疑似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立即送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密切接触者送往指定场所进行观察。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交通重点场所体温检测技术指南》要求,为各联合检疫检查站提供技术指导,指导检测、病例转运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 各联合检疫检查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预案,保障本站点检测有序运转。
附件:交通重点场所体温检测技术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附件
交通重点场所体温检测技术指南
适用范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主要交通路口等重点场所人员密集区域。 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
(1)场所入口处应设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无法安装红外体温探测仪的,每个入口应安排1名工作人员使用手持测温设备对进入人员检测体温。
(2)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场所应设置临时留观室,每个留观室应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名护士。
(3)场所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毒产品,进出口应放置消毒液和消毒垫。
(4)洗手间应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洗手间应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健康监测工作流程
(1)场所工作人员应通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手持测温设备等工具,分别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对发热的未佩戴口罩的人员发放口罩。
(2)经检测发现体温高于37.3℃的人员,应登记有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常住地、现住地,目的地,联系方式),并由工作人员带至临时留观室,移交给医务人员。留观室不能设有中央空调。
(3)临时留观室的工作人员对移交的发热人员用水银温度计进行体温核查,体温无异常的,允许离开;异常的,留观30分钟后再次核查体温。
(4)体温核查仍然高于37.3℃的,由工作人员根据其是否有咳嗽、胸闷、气促症状,发病前14天内是否有湖北等疫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或接触过来自湖北等疫区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转诊至发热门诊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并联系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接收进行进一步明确诊断。不符合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防治知识宣教后劝其居家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