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梧州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梧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06348
- 制定机关: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梧州市公安局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梧州市水利局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梧州市公安局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梧州市水利局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梧发改价格〔2020〕692号
- 公布年份:2020.11.06
- 实施日期:2020.11.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专题: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开办企业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梧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发改价格〔202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大数据发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梧州航道管理局,梧州海事局,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制订了《梧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梧州市公安局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梧州市水利局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梧州市公安局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梧州市水利局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梧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5 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 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6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835号)及梧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加强统筹布局,加快构建我市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提升砂石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水平,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及先进的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使用环保、节能机制砂石生产工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逐步淘汰无序发展、低小散的落后产能,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上下游衔接,贯彻执行自治区机制砂石产品应用标准和规范。将机制砂石列入推广应用类目录,促进机制砂石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发展特殊领域应用的高品质机制砂石和特种砂石产品,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机制砂石应用比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办法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加强砂石矿山生产规模准入门槛管理,推进机械化和自动化开采方式。严格砂石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砂石资源保障,加强与砂石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沿主要江河和运输通道在满足合法用地及集中设置砂石采矿权条件下,布局若干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大型制砂企业,依托大中型矿山,建设一批大中型机制砂石骨料生产基地,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市、县(市、区)区域合理布局服务当地的砂石加工基地或集散中心。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建立年产能在 100 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项目库,及时收集梳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规划选址、能评环评等问题,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对符合要求的机制砂新建项目及配套的矿山开采项目依法加快规划选址、能评环评审批,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运输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协调推动建设铁路专用线。(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五)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行为源头管理,严把采砂许可准入关口,加强采砂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防河道非法采砂反弹。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梧州航道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我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修编,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调整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调整不合理的禁采期和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梧州航道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规范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所采砂石综合利用,及时总结推广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厅局,梧州航道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探索推进重点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强化生态保护约束,加快探索重点库区等开展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努力增加资源供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九)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采矿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制定完善我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的地方标准规范,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建立规范化管理及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以及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修复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依法依规取得的项目自用部分外,剩余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其中,修复项目采挖剩余砂石土资源的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扎实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人才公寓和保障房等住宅项目中率先使用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进一步压实责任
(十三)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采砂管辖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十四)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县(市)、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十五)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十六)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方式实施河道采砂、砂石矿山开采许可。(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数据发展局,梧州航道管理局、梧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梧州航道管理局、梧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非法运输、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砂石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落实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严厉打击砂石行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严格防范因采砂造成港口航道污染、桥梁桩基位移和运砂船舶碰撞桥梁、桥墩等事件。(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梧州航道管理局、梧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 依法调查沙石经营者协议定销售区域、串通涨价、统一销售价格等垄断行为,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加强进出口管理。从严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导市场主体扩大砂石进口规模。(市商务局)
(二十)加强税务监管。市税务局负责监测分析砂石类资源的税务征收收情况,协助提供砂石产销相关监测分析数据。(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一)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开展机制砂石行业监测分析,摸清我市机制砂石企业底数,掌握机制砂石产能增长情况。做好砂石开采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指标统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