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部分涉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布年份:2018.08.21
- 实施日期:2018.08.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专题: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开办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部分涉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减免部分涉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27日起,部分涉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减免:
(一)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收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额定蒸发量≥420吨/小时锅炉外部检验收费,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收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经检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复检,复检收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收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五)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耐压试验监督收费,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六)公用管道与长输管道检验的定期检验收费,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七)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的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的出机费。
二、减免上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执收单位要在网站及收费场所主动公示减免收费的详细信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