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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3587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桂财税〔2011〕100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1-12-7桂财税〔2011〕100号转发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