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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082528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局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控局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现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财产损失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以及因人事编制、欠薪欠保、工伤工亡、社保待遇核发等引发的,参与人数较多、行为方式较偏激、社会影响较广的各类群访、闹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
  (二)重大事故。主要包括各类人事考试试题泄密、失密事件;各类人才招聘集会挤压、践踏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技工院校教职员工、学生安全事故;档案室等重要涉密场所被盗、泄密案件;办公场所火灾事故;公务活动交通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泄密事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知悉者知悉,或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知悉者知悉的事件,均属于泄密事件。对属于国家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查无下落的,均按照泄密事件处理。
  (五)群体性(个人极端)事件。主要包括因人事编制管理、劳动人事争议、工资福利、社保待遇、欠薪欠保、工伤工亡等诉求引发的较大规模的非正常集体上访或个人极端行为等事件。
  (六)其他事件。与我局工作职能、公务活动、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有关的需要参与,或者组织处置的严重事件。


  第四条 成立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局系统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应急事务管理,对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局职能科室及局属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理,做好突发事件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参照做好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定本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按照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条 突发事件分类处置
  (一)突发自然灾害事故处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发布的预警预报信息,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努力维护和恢复正常秩序。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对传染性疫情,根据市卫健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疫情防控。对疑似情况要立即通知卫健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建议,配合采取限制区域封控等措施,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对食物中毒,立即拨打120(急救)救援,果断封存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保护好现场,配合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好调查。
  (三)火灾事故处置。事发单位应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局安全办,同时视情况拨打119(火警)、120(急救)救援。按照消防火灾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及时切断火场电源,组织人员疏散到远离火源的安全地带,利用消防设施灭火;畅通消防应急通道,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校园安全事故处置。学校发生重大治安、消防、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拨打110(报警)、119(火警)、120(急救)电话救援,同时启动相应类别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教师进行自救、有序疏散、现场维护等各项工作。发生学生溺水事件,学校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配合110警察及120医务人员对溺水人员进行施救。同时及时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各类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处置。人事考试考点发生突发事件后,我局派驻考点巡视员应及时与考务办联系,指导并配合校方做好现场维稳处置,维护考点正常秩序;会同考点负责人向考务办报告,由考务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南宁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综合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布控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六)人才招聘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出现拥挤踩踏情况,安保小组应及时维护现场秩序,畅通安全通道,组织场内人员有序疏散;出现严重挤压伤人、人员伤亡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急救)救援,配合派出所民警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120医务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同时按要求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群体性(个人极端)事件处置。对诸如农民工讨薪等发生在我局的群体性(个人极端)事件,指引到局信访接待大厅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接报后须配合做好相应化解工作;对性质恶劣、劝阻无效、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做好录像、拍照等取证工作,由局办请示后拨打110(报警)处置。对发生在我市重要场所的群体性事件,我局接报后须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疏导、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八)泄密事件处置。泄密事件发生后,局保密委应及时查明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等情况,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责成局机关泄密科室、局属泄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上报整改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意见并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保密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局机关泄密科室、局属泄密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市保密部门要求,做好现场封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九条 局宣传科应会同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开展事故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条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一条 报告时限
  (一)较大以上事故上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市人社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应急管理部门,随后立即报书面报告;市人社局在接到报告的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等部门报告。
  (二)一般性事故上报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市人社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应急管理部门;市人社局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报告
  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发现泄密事件后,应立即向局保密委书面报告,局保密委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局书面报告。发生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局保密委应立即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简要汇报情况,待查明情况后再书面报告;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局保密委将案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 泄密事件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的报告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注意搜集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和数据。市人社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做好人员、车辆应急值班备勤,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车辆出行有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合理配置应急设施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列入专项预算,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习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做好集体及个人的表彰奖励推荐申报。
  第二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以及未按要求通报事故、延迟报告事故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有关人员、责任人及领导人责任,内部予以通报,并纳入局系统绩效管理,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