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 公布年份:2018.12.06
- 实施日期:2018.1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朝阳乡、穿山街道办事处、华侨旅游经济区,各有关部门:
《七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七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8 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8〕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各乡(办),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区人民政府及各乡(办)、华侨旅游经济区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立七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区农工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乡(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考核指标及分值按《桂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执行,标准分为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区农工局研究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5月上旬前下达到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相结合。
指标考核由区农工局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市级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区农工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区农工局于每年12 月1日前组织对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每年12月7日前报送市林业局。
区农工局对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完成考核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农工局提出复核申请,区农工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农工局完成复核工作后,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区农工局制订,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考核结果作为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政绩、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区人民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问责。
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负责所辖村(社区)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乡(办)和华侨旅游经济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报区农工局备案。
本办法由区农工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七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建新区农工局局长
成员:钟海区党政办副主任
唐广茂区财政局副局长
周凌区城管局副局长
陈香旺区农工局副局长
韦庆德区农工局副局长
贾锋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江绍忠区环保局副局长
杨金科区规划局副局长
张初有七星公安分局副局长
廖波权区发改局副局长(挂职)
彭长付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宁晓红朝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挂职)
陈国锋穿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小飞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工局,办公室主任由陈香旺兼任,主要负责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附件2
桂林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一、保护发展森 林资源目标责 任制建立和落 实情况 | 9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3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3 |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3 | ||
二、森林资源总 体状况 | 12 | 4.森林覆盖率* | 4 |
5.森林蓄积量* | 4 | ||
6.林地保有量* | 4 | ||
三、森林资源培 育情况 | 8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4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4 | ||
四、森林资源保 护管理情况 | 26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2 |
10.凭证采伐率* | 2 |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2 |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2 |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2 |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 | 1 |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1 |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1 |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1 |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2 |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 |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1 |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1 |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4 |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情况* | 3 |
五、生物多样性 保护情况 | 12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2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3 |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2 |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2 |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 | ||
29.湿地保护情况* | 2 | ||
六、森林防火情况 | 10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2 |
31.森林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1 |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1 | ||
33.森林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及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情况* | 5 | ||
3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1 | ||
七、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情况 | 6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3 |
36.无公害防治率 | 1 |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2 | ||
八、林业资金使 用情况 | 8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率%* | 3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付率%* | 3 | ||
40.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2 | ||
九、破坏森林资 源案件查处情 况 | 9 | 41.案件立案情况* | 3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4 | ||
43.森林公安警务装备(含执法执勤车辆)配备情况 | 2 | ||
合计 | 100 | 100 |
备注:加“*"符号为核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