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市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快速聚焦: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年份:2012.01.12
- 实施日期:2012.01.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市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五城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活动,适用本通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一24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摔炮、拉炮、砸炮以及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单筒内径大于等于68mm的组合烟花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产品。
五、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临时专营销售点不得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看护。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宣传、供销、教育、交通、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公安)、2887798(安全生产监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其他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告》规定,参照本通告精神,结合实际,发布相应的通告。
20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