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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748952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融政办发〔2021〕7号)停止执行。


2025年4月18日


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 年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融安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2.2 融安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 年修订)》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当与毗邻的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


  (3)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融安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融安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制度以及灾害防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2.2 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融安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县委社会工作部、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红十字会、柳州水文中心融安水文站、县气象局、柳州融水海事处、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柳州融安供电局、中国电信融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融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融安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级主要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提升救灾能力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救灾和灾后重建补助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粮油等物资的调拨工作。


  (4)县教育局: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5)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化领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现象,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7)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联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统筹安排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受灾地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0)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协调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或重建等工作,组织对灾后有关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修复或重建工作,及时报送本部门管理设施损失情况。负责抢险和恢复受灾县域路面、桥梁等市政设施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灾区进出口农村公路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农村公路因灾毁损情况。


  (13)县水利局: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及时统计报送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水上作业渔船避险;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及时分配自治区及市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稳定。


  (15)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指导支持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景区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协调技术机构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18)县林业局: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气象保障服务。


  (20)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


  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1)柳州融水海事处:发布水上航行通(警)告,提醒、指导运输船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22)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4)柳州融安供电局:负责组织指挥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报送电力设施损失情况。


  (25)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人道救助;负责组织红十字专业救援队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接收捐赠款物,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组织应急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6)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文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行业)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国家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每天 8 时 30 分之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天 9 时之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 1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 1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 3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或者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为级别最高。


  一级响应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主任(县长)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 15 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 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或 20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2500 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对已启动县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的情形。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


  (七)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会商会,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人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送和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向上级部门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根据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装部、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等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疾病防控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融安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教育局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县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报告。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 10 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15 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5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间或 100 户以上、1000 间 2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2000 人以上、2500 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2.2 启动程序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及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6)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9)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 5 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10 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 人以上、25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50 间或 30 户以上、500 间 1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1000 人以上、2000 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3.2 启动程序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领导带队,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 1 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5 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 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30 间或 6 户以上、150 间 3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3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4.2 启动程序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财政局视情况及时拨付县本级财政补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各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工作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县财政事权划分确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6.1.4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 9 月下旬开始,组织行政村(社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统计,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 10 月上旬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6.2.2 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 10 月中旬,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3 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单位落实灾歉减免等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进行核定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乡镇。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6.3.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按照市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各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统计、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业务骨干,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做好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县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业务骨干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我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灾害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的落实。


  7.7.3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村(居)委员会灾害管理人员、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森林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县安全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