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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793192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精神,不断增强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二、优待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


  1.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纳入地方各类表彰范围。对功绩突出的消防救援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立功受奖等表彰奖励。


  2.政治待遇。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当地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英模代表参加。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举行一定仪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做好事迹宣扬工作。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优抚待遇。


  3.抚恤金。对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现役军人享受的优抚待遇,给其遗属发放相关证明和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遗属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4.慰问金。各级人民政府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庆按规定向烈士遗属发放慰问金。


  5.政策供养。对孤老、伤残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组织当地优抚医院、光荣院和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就近就便供养或集中供养。


  6.社会供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创办抚恤优待福利机构,对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需抚恤优待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福利待遇。


  7.福利优待。2019年起,全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8.社会保障。全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相关规定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以有效应对意外情况。市、各县(市、区)医院开辟消防救援人员“绿色就医"通道,对于因公负伤、患急重症需要救治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医院在紧急医疗救援方面提供优先保障。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经费来源及管理模式按原渠道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优待金。全市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绩效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住房待遇。


  10.住房政策优待。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


  11.住房保障。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按照百色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配偶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


  12.家属优待。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子女教育优待。


  13.教育优待。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桂消〔2019〕28号)精神,做好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子女教育优待保障。各级教育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为优待对象接受良好的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


  14.优先优待。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政策,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享受客票减免优待;并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如干部证、消防员证、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等)优先购票、通行。随同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15.减免优待。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退出安置保障。


  16.安置保障。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通知精神予以落实。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享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退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退出后,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发放退出费用,统一订制发放具有百色特色的纪念品。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开除)后,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助标准按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经费保障。


  17.经费保障。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我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保障,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其余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


  以现有的行政编制消防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为基数,自2020年起,根据行政编制消防员招录、退出情况,按市政府核定的新增消防站数量、编制及实有人数追加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的客观需要,是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积极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待政策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落地见效。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积极抓好优待政策落实,深化政策宣传,广泛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的标识标语,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以实际行动传递好党和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待措施落地见效。


  (三)坚持创新创优,推动长效发展。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细化措施,结合实际创新优待保障,制定灵活可行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