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平安医院”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安防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14.4089475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 发文字号:南卫医〔2015〕62号
- 公布年份:2015.12.02
- 实施日期:2015.12.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平安医院”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安防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
(南卫医〔2015〕62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各分(县)公安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平安医院”及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工作,有效保障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保障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84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
辖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和《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公治〔2014〕128号)等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从严惩处。 进一步做好医警协作联动工作
一是加强治安防控工作。各辖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建立分析评估、预警报告制度,提高预警防范和先期控制处理能力。辖区公安机关要按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巡逻防控,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医院周边治安秩序清理整治,确保周边良好治安环境。二是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完善涉医案件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涉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防止事态升级。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辖区公安机关对接,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负责案(事)件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内部稳定。 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精神,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辖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指导、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加大治安保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系统建设,增加强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控制能力。 进一步落实建立警务室或治安室
我市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上医院要会同辖区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室并落实相关职责,其中,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其他类别二级以上医院有条件的可选择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室。妇幼保健院等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同时,为做好二级以上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等)警务室或治安室设立的统筹协调,要求各医院尽快将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室的现有情况及设立需求情况上报至市卫生计生委(联系方式见后);12月20日前,各医院要落实警务室或治安室设立工作。 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医学的局限性、实践性、风险性和未知性,引导形成科学就医理念和行为,理性对待医疗风险。要积极开展安防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面对突发安全事件、依法做好防范应对的能力。要强化正面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打击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配合公安机关和宣传部门公开报道相关典型案(事)件,不断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积极营造“平安医院”建设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对照文件标准认真落实整改
我市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解读《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公治〔2014〕1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我市“平安医院”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及要求,积极查缺补漏,落实整改。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02日
南宁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