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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223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3)38号 1993年5月1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劳动厅、经委、煤炭厅、地矿局、总工会、乡镇企业局《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区的小煤矿发展很快,对我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事故严重。据统计,一九九二年全区小煤矿死亡119人,比一九九一年上升32.22%;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共10起,比一九九一年上升36%。小煤矿死亡人数占全区煤矿死亡总数的76.28%。二是小煤矿矿民进入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及铁路、河床下乱挖滥采,既破坏了资源,又影响了国营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因小煤矿挖通大矿而发生透水淹没矿井的就有:那龙一号井、罗城矿务局插花矿、合山矿务局东矿和柳花岭矿、来宾县两个国营和三个乡镇骨干矿井,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来合线东矿段铁路路基,也因受小煤窑乱挖下沉一米,中断七天。为整顿小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我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多次整顿,但乱挖滥采现象仍十分严重。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资源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制止小煤矿的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已刻不容缓,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2号)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调整充实自治区小煤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一名领导任组长,自治区经委、煤炭厅、劳动厅、地矿局、乡镇企业局、公安厅、总工会、工商局、税务局一名领导同志组成,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煤炭厅。各重点产煤地区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清理整顿机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桂政发【1990】29号、桂政办【1991】121号、国发【1993】2号等文件规定,抓紧、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今年内对小煤矿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五月至九月以县为单位对小煤矿进行检查、登记、清理和整顿阶段;十月至十一月为地(市)对其所属县整顿工作进行初步验收阶段;十二月为自治区对全区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和评比阶段。
  三、各县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小煤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逐片逐个地进行检查、登记、清理和整顿。凡无证开采又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立即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安全生产不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小煤矿,应限期达到要求(最迟不超过九月底)。否则,坚决关闭;对越界、越层开采的小煤矿应立即退回到原界、原层开采。拒不执行者,没收矿产品和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国营煤矿(含乡镇骨干煤矿)井田范围内无证煤矿(集体、个体)和危及大矿及铁路、公路、河堤、建筑物等安全的所有小煤矿一律立即关闭。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集体、个体小煤矿,须征得国营煤矿同意(按自治区《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办理),经国营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县(市)矿管部门批准发证。目前雨季已来临,为确保国营煤矿的安全,先进行对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集体、个体煤矿的清理。
  四、为使小煤矿的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依法严格对小煤矿进行管理,并把制定管理制度作为检查验收的内容之一。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督促,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搞好安全生产,扶持和引导小煤矿向正规化、机械化方向发展。
  五、清理整顿小煤矿的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整顿工作好坏关键在县(市)。因此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广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广大矿民的依法办矿和安全生产意识,使整顿工作顺利地进行。整顿小煤矿工作不是单纯的清理关闭工作,而是使小煤矿沿着安全、正规、健康的方向发展。另外,在清理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时,国营煤矿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先清理本身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小煤矿。
  六、对非煤小矿山的整顿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区直各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