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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20818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7]13号




各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29号)和2016年11月10日自治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我区烟花爆竹产业供给侧改革,引导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积极配合自治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政策顺利实施,鼓励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动退出本行业,确保转型期间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性质。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奖补资金”)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29号),自治区财政通过统筹整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相关专项资金,按照6:4的比例分担,安排给相关县(市、区)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关闭工作的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退出时清偿员工工资、实施关闭等费用的支出,以及对企业退出时转产转型的扶持奖励。


  第三条 职责分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奖补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广西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退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现场抽查,对设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组织负责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财政厅负责审核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的奖补资金拨付方案,办理奖补资金下达及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三)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退出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四条 奖补范围。


  (一)纳入自治区奖补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持有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主动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并与当地县级政府签订退出书面协议;


  2.已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和工(库)房;


  3.注销烟花爆竹生产相关证照,并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不纳入自治区奖补范围:


  1.企业退出(关闭)后,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又将本厂区生产线(车间或工区)纳入其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使用的;


  2.被依法关闭的;


  3.曾享受过项目迁建补偿(赔偿)的;


  4.吊(注)销证照后仍擅自组织生产的;


  5.在提出申请后至正式退出前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条 奖补标准。自治区奖补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自治区按照奖补资金实际发放总额60%的比例对每个退出企业进行奖补,但对单个企业的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二)属于整市、整县(市、区)退出(该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自治区统一按每个企业8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所在县(市、区)下达奖补资金。


  (三)在自治区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的前提下,对在2017年底前完成退出验收的,每个企业额外奖补5万元;对在2018年底前完成退出验收的,每个企业额外奖补3万元。


  第六条 奖补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按照“县实施、市验收、自治区抽查”的方式实施。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书面申请,并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书面退出协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企业实施初步验收,再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退出企业按验收标准组织正式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企业规模、年产值、年上缴税收、企业退出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剩余的有效期等进行综合测算,分别确定对每个企业的奖补金额,由县(市、区)财政统一垫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先行发放给企业。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企业的验收工作、应发奖补资金总额等情况,向自治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治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并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1.设区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情况、退出企业清单和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验收表(附件2);


  4.企业退出前、后的现场照片。


  第七条 资金审批。自治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情况和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在《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签署审批意见,确定自治区奖补金额。


  第八条 下达资金。广西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商定自治区奖补资金拨付方案,并于每年的11月31日前向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统一将自治区奖补资金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初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


  第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抽查。为确保自治区奖补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广西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按不低于奖补企业总数的20%比例,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退出企业开展现场抽查、核实,并填写烟花爆竹退出企业现场抽查表(附件3)。


  第十条 资金公开。财政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涉密信息外,及时将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奖补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奖补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全监管、工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奖补资金分配环节。财政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奖补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奖补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奖补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退出企业负责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项目所在设区市安全监管、工信部门;退出企业所在设区市安全监管、工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同时抄报财政厅。


  (三)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财政厅将收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安全监管、工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节约、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奖补资金,坚决防范和杜绝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奖补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内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严格奖补资金的审批、拨付。各级财政、有审批职责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情形,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29号)确定的原则研究处理;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doc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验收表.doc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现场抽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