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监管及甘蔗安全用药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3953489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监管及甘蔗安全用药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拟订的《北海市加强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监管及甘蔗安全用药指导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加强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监管及甘蔗安全用药指导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 2008年12月1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桂政发〔2004〕1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监管及甘蔗安全用药指导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20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宣传引导、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三个重点,狠抓经营和使用两大环节,提高农药经营者守法经营能力、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服务能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不使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逐步实现依法管理、全方位管理、科学管理。

  二、工作目标

  源头治理以农药经营企业为主体,采取法规约束、行政引导、行业自律等措施,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严格禁止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高毒农药,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甘蔗上使用特丁硫磷农药防治地下害虫,规范限用农药的使用。通过整治,彻底消除我市农药市场的高毒农药,农药经销商自觉不销售高毒农药,农民安全使用农药自觉性有所提高,使我市农产品质量得到稳步提高,增强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农药经营和使用监管制度。县区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农药销售点和乡(镇)、村进行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人,保证每一个农药销售点、每一个行政自然村、每一个农产品生产基地,都有一名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农药管理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所监管单位不经营、不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不违规使用农药,不在甘蔗上使用特丁硫磷。

  (二)完善特丁硫磷的销售管理制度。农药经营企业(个人)要建立进一步完善农药销售台帐,特别是要建立严格的特丁硫磷销售台帐,明确特丁硫磷销售硫向,建立责任溯源制度。

  (三)查处违规经营和使用高毒有机磷农药。对全市范围内的农药经营企业(个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在检查中查到的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不论任何人、不论数量多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不但要查经营门市,还要重点检查农药仓库。在甘蔗病虫害防治时期,加大所用农药检查力度,特别要注意检查外包装是常规农药但里面却是特丁硫磷成分的产品。同时,要加强对制糖企业的监督,对擅自采购和屯积特丁硫磷的行为,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罚。

  四、工作步骤

  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底,分两个阶段开展此项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由市农业部门和县区、乡镇政府牵头,加强对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禁限用政策的宣传。一是积极采取科技下乡、放心农资进村入户,以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高毒农药的危害性,教育广大农民群众不要使用禁用农药,正确使用限用农药,确保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禁限用政策宣传到家到户。二是通过举办由农药经营人员参加的农药法规培训班,增强农药经营人员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禁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三是在城乡开展农药法规咨询服务活动,分别在乡镇,设立农药法规咨询服务台,宣传农药法规规定,宣传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违规使用的危害性,宣传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四是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对违规经营高毒农药的行为进行举报,执法人员将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二)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底)。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企业(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甲胺磷等等禁用高毒农药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俊文、市农业局局长卢永佳任组长,市农业局副局长黄琳任副组长,成员由局辖相关科室、相关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开展。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五不放过”。各有关单位要制订专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在实施该项工作中要做到“五不放过”,即:该收缴而没有收缴的不放过;源头、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当事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失职、渎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三)该项工作结束以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