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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38538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为加强我市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1〕38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发票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中,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城镇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开具的规定,我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年度供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核定月收购发票的供应量,对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发票年最高限额超过1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提供评估报告,由市局流转税科审批后调整。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控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普通发票的供应量,所供应的普通发票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后确定其限量、限额,并与废旧物资收购的规模相匹配。
  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的发票管理
  (一)对于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2005年度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按要求填制《南宁市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全年耗用农产品金额=全年实际产成品金额x农产品成本耗用率,计算出企业全年耗用农产品金额,以此作为依据估算该企业年度使用收购发票的最高限额,并计算出企业年收购发票供应量,即:
  年收购发票供应量(本)=收购发票估算最高限额/(最高开票限额×25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全年收购发票供应量的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由流转税科审批后调整。
  (三)对经批准自印的收购发票,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76号)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保管。使用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1〕382号)办理领用手续,但对机制糖企业领用的自印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签封管理,按月或季度进行启封。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印收购发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1〕382号)办理领用手续,填写月度发票盘点表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科备案,市局流转税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发放自印收购发票的企业名单逐户核查,对目前使用自印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清理,对自印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将现有库存自印收购发票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缴销。主管税务机关将清理和缴销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科。
  (五)主管税务机关于12月10日前,将《南宁市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上传至市局ftp/流转税科/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目录。
  三、以上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核定的收购发票的供应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市局将通过ctais系统进行锁定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