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三政办发〔2022〕29号
- 公布年份:2022.04.22
- 实施日期:2022.04.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发〔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
激励补贴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柳州市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县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区、市、县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撂荒及“非粮化",统筹抓好粮食生产各项工作,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县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只增不减,全面完成柳州市下达我县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补贴对象范围、申报要求、补贴标准和面积依据
(一)补贴对象。
1.2022年在全县范围内种植“早稻、早稻+晚稻/再生稻"的生产者(包括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2022年对闲置、撂荒一年以上耕地复耕种植粮食的(水稻)或对2021年9月5日前原种植茶叶、水果、蔬菜、中草药、林木、牧草等非粮作物和挖塘养鱼耕地改种粮食的(水稻)生产者(包括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3.2022年相对连片规模种植粮食作物(含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面积(含复种)达到10亩以上的生产者(包括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4.补贴范围不包括实施“旱改水"项目的耕地和经济作物中套种粮食的耕地。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补贴由生产者自愿申报。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
(二)申报要求。
1.早稻种植以在3月15日—4月5日播种和5月10日前完成插秧为期限;晚稻种植在6月20日左右播种和8月5日前完成插秧为期限。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并且在当年2月底前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新型经营主体。
3.享受此项激励补贴的申报者,可以同时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稻谷生产补贴。已享受产业以奖代补或在自治区、市项目中享受同类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就高不就低"自愿申报原则。
4.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和补贴,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标准。
1.采用“早稻+晚稻"模式的按照200元/亩进行补贴,采用“早稻+再生稻"模式的按照150元/亩进行补贴,即同一地块种植早稻每亩补贴100元,再种植晚稻的,则晚稻每亩再补贴100元,如是再生稻的,每亩再补贴50元。采用一季“早稻"模式的按照100元/亩进行补贴。
2.对闲置、撂荒一年以上耕地复耕种植水稻的,按照500元/亩进行补贴(每年仅补一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弃耕撂荒1年以上(含1年)的,从下一年开始,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多项惠农政策补贴;对于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由村委会书面向农户发放限期整改复耕通知,如不整改复耕的,由村集体(或生产组)依法终止耕地承包经营权,将耕地收回农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盘活复耕复种,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
3.对2021年9月5日前原种植茶叶、水果、蔬菜、中草药、林木、牧草等非粮作物和挖塘养鱼耕地改种水稻的,按照1000元/亩进行补贴(每年仅补一茬)。
4.相对连片规模种植粮食作物(含水稻、玉米、大豆、红薯),属于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必须种植一季水稻,种植规模(含复种)达到10亩以上,按照300元/亩进行补贴。
5.以上四项补贴均不能重复享受。对采用连茬种植“早稻+晚稻/再生稻"的生产者,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分批次发放或一次性发放补贴。
(四)补贴面积依据。
1.以生产者种植田块土地确权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代耕代种证明等面积证明材料(属于利用闲置、撂荒一年以上耕地复耕种植粮食或对原种植茶叶、水果、蔬菜、中草药、林木、牧草等非粮作物和挖塘养鱼耕地改种粮食的,还需提供带有拍摄日期的复耕或改种前后对比照片),生产者核验面积申报书,乡(镇)、村核验小组调查走访、实地核验面积报告等为依据。
2.以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申报补贴,谁种植谁申请,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3.以合作社申报补贴必须体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即统一租用土地、统一用工、统一生产物资采购、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有规范章程,不能多个社员联合为一户进行申报。
三、补贴资金来源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县本级财政安排激励补贴资金。
(二)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对普通种植户,通过农民的“一卡通"或农户指定账户发放补贴;对已进行工商登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各乡镇按照“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包括现场核验)—公示(由乡镇组织公示5天)—汇总上报—县级抽查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公示—补贴发放—结合产量复查复核"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和调查统计。各乡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发动生产者据实申报,同步开展种植意向调查摸底,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2022年4月2日前)。
(二)组织申报。激励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生产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代耕代种证明、种植田块土地确权复印件等面积证明材料(属于利用闲置、撂荒一年以上耕地复耕种植粮食或对原种植茶叶、水果、蔬菜、中草药、林木、牧草等非粮作物和挖塘养鱼耕地改种粮食的,还需提供带有拍摄日期的复耕或改种前后对比照片),由村委会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2022年4月3日—8月10日,可按粮食作物生产季节分期分批申报)。
(三)乡(镇)现场核验、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种植地点等内容),组织人员现场核验(现场拍照存留),并进行初步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早、中、晚稻或其他粮食作物在成熟收割前组织现场核验,属于耕地复耕或改种粮食的,需在复耕或改种前进行一次核验)。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补贴面积及激励补贴资金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图片),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2022年8月31日前)。
(五)县级抽查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户进行核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按乡镇实际申报情况可分期分批开展县级抽查审核)。
(六)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级审核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汇总测算补贴资金,联合行文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2022年9月20日前)。
(七)批复和公示。补贴资金报告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各乡镇收到批复文件后,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及时给激励补贴对象在村委会公示栏打印张贴激励补贴资金发放的公示(2022年10月10日前)。
(八)补贴资金发放。各乡镇的批复文件印发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按要求提供2022年激励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及银行代发表等相关佐证材料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或农户指定账户(2022年11月30日前)。
(九)结合产量复查复核。各乡镇要结合产量加强补贴发放后的复查复核;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凡根据复查复核或群众举报,发现申报主体存在虚报面积、敷衍种植或只种不管的行为,导致申报领取补贴面积与实际产量严重不符,单产水平低于当地同一作物平均单产水平60%的(重大自然灾害除外),视为虚假申报,要追回补贴并做相应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工作有效推进,各乡镇要成立补贴项目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在补助程序上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宣传栏、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稳定农民收益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财政局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审核抽查等工作,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补贴资金方案,牵头做好补贴项目的抽查核验、督查等工作,定期组织农技人员到各乡镇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病虫防控、生产发展等关键难题,推动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申报、现场核实、公示、汇总、上报、兑付等工作。
(四)完善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乡(镇)实施粮食生产激励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实际种植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和到田间核验图片,乡镇上报、县级印发实施方案以及批复文件等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五)执纪问责。在项目实施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申报纪律,核实工作,严防重复享受、弄虚作假,避免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对因政策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不到位,验收形式主义走过场、不严不实,简单发钱发物,造成资金被冒领、骗取、套取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严肃问责追责。生产者对其提交的申报补贴面积等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提供的补贴申请材料不真实,不予办理补贴相关手续。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者自行承担。
(六)做好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乡镇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进度(银行支出凭证及发放进度表)和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及总结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本粮食生产激励补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附件:
1.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的公告书
2.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申报表(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企业)
3.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现场核验表
4.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的公示
5.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面积的函
6.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公示
附件1
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的公告书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22〕29号),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补贴对象、范围。
1.年全县范围内种植“早稻、早稻+晚稻/再生稻"的生产者(包括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年对闲置、撂荒一年以上耕地复耕种植水稻的或对2021年9月5日前原种植茶叶、水果、蔬菜、中草药、林木、牧草等非粮作物和挖塘养鱼耕地改种水稻的生产者(包括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3.年相对连片规模种植粮食作物(含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面积(含复种)达到10亩以上的生产者(包括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4.补贴范围不包括实施“旱改水"项目的耕地和经济作物中套种粮食的耕地。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补贴由生产者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
二、申报时间。年月日至月日,逾期不受理补贴申请。
三、申报面积。按实际种植面积如实申报,包括自有耕地、租地种植、代耕种植面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当年补贴资格,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四、申报方式。请各农户及时到村委会领取申报表填报,并于年月日前交回村委会。
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
XX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农户)申报表
xx乡(镇)xx村
屯名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地块编号 | 申报面积(亩) | “一卡通"(或农户指定账号) | 联系电话 | 农户签名 | 是否脱贫户或监测户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
村委会审核人(签名):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种粮大户)申报表
xx乡(镇)xx村
屯名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地块编号 | 申报面积(亩) | “一卡通"(或农户指定账号) | 联系电话 | 农户签名 | 是否脱贫户或监测户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10亩以上规模种粮 | ||||||||
代耕种植的证明人(签名):年月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家庭农场)申报表
xx乡(镇)xx村
屯名 | 家庭农场名称 | 注册成立时间(以工商登记为准)及 | 地块编号 | 申报面积(亩) | 家庭农场对公账号及开户行 | 联系电话 | 农场负责人签名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10亩以上规模种粮 | |||||||
代耕种植的证明人(签名):年月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合作社、企业)申报表
xx乡(镇)xx村
屯名 | 合作社或企业名称 | 注册成立时间(以工商登记为准) | 地块编号 | 申报面积(亩) | 合作社(或企业)对公账号及开户行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10亩以上规模种粮 | |||||||
合作社(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合作社(或企业)(盖章):年月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附件3
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面积现场核验表
xx乡(镇)xx村
序号 | 行政村名称(具体到屯) | 申报者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编号 | 申报面积(亩) | 方位(种植地点) | 备注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10亩以上规模种粮 | ||||||
乡(镇)人民政府核验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核验人员(签名): 驻村第一书记(指导员)(签名): 村委会核验人员(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
激励补贴的公示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22〕29号)要求,现将本村申报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的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年月日前邮寄或直送至xx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地址:;联系电话:。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乡(镇)村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对象名单公示表
xx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乡(镇)村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对象名单公示表
xx乡(镇)人民政府(盖章)乡(镇)分管领导:制表人:年月日
序号 | 行政村名称(具体到屯) | 申报者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 | 申报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是否脱贫户或监测户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10亩以上规模种粮 | ||||||
附件5
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
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面积的函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22〕29号)要求,我乡(镇)及时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进行了核实、公示和汇总,现将汇总后的补贴面积及所需补贴资金随函呈报,请审核。
附件:
1.三江侗族自治县乡(镇)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面积及资金汇总表
2.各村委会上报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申报表(复印件)
xx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乡(镇)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面积及资金汇总表
xx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
序号 | 行政村名称 | 申报户数(户) | 申报面积(亩) | 补贴资金(元) | 备注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10亩以上规模种粮 | |||||
乡(镇)负责人:审核人:制表人:联系电话:
补贴标准:1.早稻100元/亩、晚稻100元/亩、再生稻50元/亩;2.撂荒地复耕种500元/亩;3.“非粮化"改种1000元/亩;4.10亩以上规模种粮(含水稻、玉米、大豆、红薯)300元/亩。
附件6
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三江侗族
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公示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22〕29号)文件规定,我乡(镇)村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申报户数户(其中普通农户户、种粮大户户、家庭农场户、合作社户、企业户),面积亩。按照早稻元/亩、晚稻元/亩、再生稻元/亩;撂荒地复耕种“早稻+晚稻/再生稻"元/亩、“中稻"元/亩;“非粮化"改种“早稻+晚稻/再生稻"元/亩、“中稻"元/亩;10亩以上规模种粮(含水稻、玉米、大豆、红薯)元/亩的激励补贴标准核算,共获激励补贴资金万元。现将村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年月日至月日),公示内容若有异议,请以电话、书面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联系人:,联系电话:。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审核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兑现激励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在年月日至月日发放到各申报者银行账户,请申报农户及申报主体注意查收,若未到账,请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卡)及时到乡(镇)农业农村站或财政所查对。
附:XX乡(镇)XX村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发放表
xx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XX乡(镇)XX村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发放表
xx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
序号 | 行政村名称 | 申报者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 | 申报面积(亩) | 补贴资金(元) | 联系电话 | 是否脱贫户或监测户 | |||||
早稻 | 晚稻 | 再生稻 | 撂荒地复耕 | “非粮化"改种 | 10亩以上规模种粮 | |||||||
乡(镇)负责人:审核人:制表人:联系电话:
补贴标准:1.早稻100元/亩、晚稻100元/亩、再生稻50元/亩;2.撂荒地复耕种500元/亩;3.“非粮化"改种1000元/亩;4.10亩以上规模种粮(含水稻、玉米、大豆、红薯)3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