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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市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6131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市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荔政办发[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修订后的《荔浦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荔浦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荔浦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广西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广西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加强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决策及下游群众转移工作的意见》、《水电站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汛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荔浦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荔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由于暴雨洪水,以及水库、堤防、闸坝失事等原因造成的洪水灾害和涝渍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科学防洪。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工作方针,采取防、避、抢相结合的主动防御措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依法防灾、社会参与。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荔浦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洪涝灾害防御工作。荔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和人武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人武部、武警中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荔浦供电公司、市水文站、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荔浦分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防汛工作。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武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管部门。

  在汛期,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工作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对全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确保全市度汛安全。

  (2)执行区防指、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命令,贯彻实施国家《防洪法》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3)制定市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指导各级政府、部门防洪预案的制定。

  (4)统一审核、发布汛情、工情、灾情信息。

  (5)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兵分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抢险救灾任务及灾后重建家园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驻桂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全市中小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知识宣传;防汛期间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洪涝预警信息发布和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各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御信息等;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救灾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防洪救灾的协调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洪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严重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抗旱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市本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确保防汛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因为洪涝引起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因强降雨引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预防及救灾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市区工业及民用房屋建筑项目的防洪安全督查和防汛抢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农村公路(桥梁)、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航道、渡口、码头等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和水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对市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督促、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防汛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协调指导全市水产畜牧业防汛工作,特别是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江河湖库网箱养鱼人员的避险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防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并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须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洪涝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全市统一的防汛应急管理系统,负责全市防汛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健全自然灾害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工作;组织实施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洪救灾抢险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市本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等高危行业的汛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城区排涝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对城区市政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城市排涝工作,制定年度排涝设施的修建、管理、维护计划并负责实施。

  市林业局:防汛期间,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木料。负责市所属各公园,市区主、次干道路、城市小绿地所属绿化的防洪安全;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救灾工作。

  市供销联社:按预案要求储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并登记造册;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

  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物资等,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荔浦供电分公司:做好所辖供电区域受灾地区抢修复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紧急用电,负责本系统供电工程防洪安全调度工作,当供电发生紧张情况时应优先保证防汛用电需要。

  荔浦水文站: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重大水污染事件及污染发展预测和洪水预报;负责主要江河水情的分析预警预报及发布工作;做好江河水量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荔浦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公用通信网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灾区毁坏通讯设施的抢修和通讯保障工作;在紧急抢险期,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通过短信等形式免费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御信息,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应急通讯设备,增强防洪抢险的通讯能力。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2.2.4 市防汛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制定和审批所管辖范围内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组织培训和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的防洪抢险科学技术。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当地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指。遇灾害性天气过程,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确保汛情信息时效,为市防指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防指根据汛情信息适时组织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及时部署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3.l.2 工情信息

  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巡查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及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险情或遭遇重大汛情,应立即向可能受威胁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迅速处置。对重大险情信息要在2小时以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险情种类、出险部位、危害程度、抢护措施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3.1.3 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乡(镇)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如接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核实。

  3.2 预防预警

  3.2.1 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洪减灾意识和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项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4)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养护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抗洪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7)依法管理。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增强各成员单位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依法防汛,依法治汛。特别是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障,确保行洪安全。建立健全洪水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市(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内涝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等的研制,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依法管理依据。

  (8)督查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暴雨预警,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3 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时,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洪水预警预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4 防御预警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市防汛办及时组织会商,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的指挥和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发出防御预警,督促指导当地按预案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当主要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洪水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广泛动员开展灾害防御工作。

  3.2.5 灾害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长历时、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堤防、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洪水灾害。市防汛办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洪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水库、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落实群测群防,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办负责人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预报荔浦河、马岭河等主要河流一条发生2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的一般洪水,或数条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10到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

  ③有2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办加强对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并督促、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市防汛办负责人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重要防汛信息,市防汛办以电话、短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相关乡、镇(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实时雨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送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减灾工作。防御重点是已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供电、通讯、交通运输和采矿(石)等企业的生产安全防范等。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落实督查组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确保需要时能够及时派出。

  ⑤通知防汛抢险队伍做好集结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集结出发;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运准备,联系好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调出。

  ⑥市防汛办加强对相关乡、镇(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②荔浦河城区段、马岭河马岭水位站段接近预警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③水文部门预报荔浦河、马岭河等主要河流一条发生较大洪水或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河流重要支流发生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④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必要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指导各有关乡(镇)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市防汛办主要领导驻守值班室,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发生洪涝灾害和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雨前到基层,雨中在基层”、“领导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出力”的要求。水利部门加强对大中型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

  ⑤通知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运工作,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待命,做好随时装运出发准备。

  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报送,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荔浦河城区段、马岭河水位站段超过警戒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③水文部门预报荔浦河、马岭河主要河流一条发生特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河流重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④有6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分析会商会,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③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警预报,至少每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应急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相关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和重要堤防工程进行防洪应急调度,统筹兼顾,科学防控洪水,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作用。

  ⑤市人武部、武警荔浦中队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准备,防汛抢险队伍视情况提前进驻重点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准备;相关部门提前装载抢险物资设备,随时投入抢险。

  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在荔浦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并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1.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①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荔浦河城区段、马岭河马岭水位站段超过预警水位1米以上,且洪水呈继续上涨趋势;

  ③水文部门预报荔浦河、马岭河等数条主要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④有8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⑤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市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各有关乡(镇)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采取非常措施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每小时滚动预报一次雨水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荔浦市人民政府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以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并做好续报。

  4.3 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

  发生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4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在灾害发生前,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卫计部门加强对灾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6 信息发布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全市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办会同应急部门审核后发布。

  4.7 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市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的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堤防及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市人武部、武警荔浦中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市人武部或武警荔浦中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队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 医疗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除应对荔浦城区的抢险外,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本地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一是向市防汛指挥部申请调拨,二是及时联系有关生产厂家紧急调运,三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防汛设施的修复补助;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5.2.9 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灾情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 技术保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并且与市防汛指挥部和全市13乡(镇)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市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洪涝灾害特点,编印洪涝灾害通俗读本、防灾救灾宣传手册及避险明白卡等宣传材料。

  宣传、教育、文新广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板报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洪涝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5.4.2 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因灾受损的理赔工作。

  6.6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1)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3个等级。暴雨黄色预警指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洪水级别: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一遇为一般洪水,10~20年一遇为较大洪水;20~50年一遇为大洪水;大于50年一遇为特大洪水。

  (3)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4)重大险情评估指标:

  ①气象部门预报的降水将导致中型水库(水电站)溢洪,下泄流量大于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②中型水库(水电站)溢洪达到或预测即将达到设计下泄流量;

  ③水库、电站、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并需要抢险的。

  (5)灾情评估指标:

  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评估单元,主要从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两个层次进行简单的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确定如下:

  ①影响范围指标:全市灾害影响范围少于3个乡(镇)为局部受灾;3~5个乡(镇)为较大范围受灾;5~8个乡(镇)为大范围受灾;超过8个乡(镇)为流域性受灾。

  ②受灾程度指标:受灾乡(镇)的受灾人口和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以下为轻度灾;10%~30%为较重灾;30%~50%为严重灾;超过50%为特重灾。

  (6)全市重点防洪城镇(乡镇):荔浦城区、花篢、双江 、马岭;中型水库:长滩河、大江、古信。

  (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荔浦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干旱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干旱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和《广西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亦可适用于由于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或水质污染导致生产生活用水紧张等状况。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抗旱。把确保旱灾区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 多措并举,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以防灾减灾为中心,积极治旱、主动抗旱,统筹兼顾好防洪安全与抗旱用水关系,服从大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以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拓宽抗旱领域,注重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需求。

  依法抗旱,社会参与。依法开展抗旱救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荔浦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抗旱工作。荔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和荔浦人武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宣传部、人武部、武警中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荔浦供电公司、市水文站、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荔浦分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抗旱指令,制定各项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设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事务。有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设立抗旱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抗旱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在自治区、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荔浦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抗旱工作,审核、发布干旱灾情信息。

  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的抗旱救灾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抗旱救灾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驻桂部队,执行抗旱救灾任务。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旱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抗旱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抗旱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全市中小学校做好抗旱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抗旱救灾、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旱灾预警信息发布和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各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御信息等;负责协调抗旱救灾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抗旱救灾的协调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旱救灾、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市抗旱经费分配方案,确保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干旱灾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农村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抗旱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航道、渡口、码头等预警信息发布。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抗旱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城乡水源和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加强防范和处理好抗旱水事纠纷。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负责抗旱农业机械的调集,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指导全市水产畜牧业抗旱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市商促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对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旱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抗旱救灾活动,宣传防旱抗旱、抗灾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抗旱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的安全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局: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抗旱工作;组织实施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市干旱灾害抢险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市本级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市区的供水管理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供水原则,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抗旱救灾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群众做好抗旱保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进一步细化抗旱防森林火灾措施,层层落实责任;负责市园林局所属各公园、市区主、次干道路、城市小绿地等所属绿化工程的抗旱工作;做好本系统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市供销联社:负责做好抗旱救灾物资及恢复生产所需农资的供应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抗旱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在干旱期间,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发空中水资源。

  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干旱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荔浦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所辖供电区域抗旱用电保障工作,当供电发生紧张情况时应优先保证抗旱用电需要。

  荔浦水文站:负责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情况报告和重大水污染事件及污染发展预测;负责主要江河及大中型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江河水量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荔浦电信、移动、联通荔浦分公司:负责做好公用通信网抗旱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协调市内运营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抗旱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灾区毁坏通讯设施的抢修和通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2.2.4 市防汛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自治区、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

  (2)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

  (3)制定和审批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水库水量调配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4)指导全市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5)指导各镇(乡)开展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抗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3 预防预警

  3.1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等三方面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原因和影响范围、程度、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3.2 旱情采集

  气象、水文、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和蓄引提水利工程与农村人饮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信息提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干旱灾情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3.3 干旱预防

  (1)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五小水利”等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工程抗旱能力。

  (2)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加强全民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

  (3)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减少农业生产用水和提高农作物耐旱能力。

  (4)加强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强化城乡供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搞好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6)积极推进大中型水库洪水调度系统建设,优化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增强水库抗旱蓄水能力。

  (7)加快旱情监测系统建设和干旱风险图研制与应用,提高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8)加强乡镇级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抗旱服务能力。

  3.4 干旱预警

  (1)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

  (2)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墒情、地表及地下水情水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作物苗情等农情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农业旱情动态,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城市、城乡及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饮用水供水状况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

  (5)市防汛办加强对全市旱情动态的监测和相关旱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强会商分析,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服务,及时向相关区域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干旱防御警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按干旱灾害的影响程度、旱情发展趋势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 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有 2~5 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 20%~3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领导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召开分析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旱地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认真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旱区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主动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汛办启动抗旱应急值班,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大型水库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加强旱灾情监测及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抗旱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

  (3)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水质的监测,水利部门加强对抗旱水源工程的水量调度,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电力、汽(柴)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抗旱用油用电的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需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4)旱灾区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因旱需要送水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工作,保证灾民有水喝、不受渴。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有 5~8 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 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 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有关乡镇, 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汛办加强抗旱应急值班,必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3)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至少每 5 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应急部门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供应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财政、水利、应急、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各级抗旱服务机具设备进行统筹调度使用。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有 8~11 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 40%~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 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召开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有关乡镇,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进行部署,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慰问和指挥抗旱救灾;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全面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副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强化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

  (3)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至少每 3 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结果;水利部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督促指导旱灾区合理安排供水计划;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自治区级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

  4.1.4 Ⅰ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有 11 个乡镇以上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 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 30%以上。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 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视频连线各关乡镇,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紧急动员。同时, 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挥,相关领导成员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商分析,每天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报请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坚定夺取抗旱救灾胜利信心。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每天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天定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灾情,经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凡经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方面的信息,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旱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旱情、灾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按照 5 天1次加密上报。

  4.3 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根据旱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市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抗旱经费的筹措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受旱地区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开展抗旱自救。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应急抗旱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为灾区慷慨捐助,支援灾民度过难关。

  5.2 物资保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特别是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和分工,并根据当地抗旱的需要,储备和落实一定的抗旱物资,以保障抗旱需要。在情况紧急时,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先调用,后结算”的方式向各物资供应部门和单位调用抗旱物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5.3 备用水源准备

  各级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利工程是提供抗旱水源的主体,要充分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准备工作。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塘坝、水窖等蓄水工程的蓄水潜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为抗旱准备尽可能多的水量。加快新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建设,不断增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城市供水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进程,加强取水、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5.4 应急队伍保障

  社会公众是抗旱的主要力量,发生干旱灾害时,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抗旱服务队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应充分发挥其抗旱设备优势和专业优势,多为抗旱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扶持力度,以增强专业抗旱队伍的整体力量。

  5.5 技术保障

  (1)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由抗旱指挥机构派出专家,前往灾区指导抗旱工作。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机等部门是抗旱技术力量比较集中的部门,应为抗旱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队伍保障。

  (2)在防洪减灾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干旱预测预报系统,保证干旱信息的快速采集、汇总、传递、评估、检索,为抗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5.6 宣教与培训

  5.6.1 宣传教育

  (1)向社会宣传干旱防御知识,提高群众预防干旱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2)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

  5.6.2 技术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 后期处置

  6.1 灾民救助

  干旱灾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深入灾区为灾民提供有效的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民的损失和困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受旱地区的灾情、抗灾救灾情况,为制订救灾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抗旱用水的调度供应工作,为受灾城乡灾民提供生活供水、生产用水保障。用水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灾民的生活用水放在第一位。

  应急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抗旱救灾资金,支持灾民特别是经济特别困难的灾民度过难关。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派出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农村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善后理赔工作。

  6.2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次抗旱救灾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干旱:是指由水分的收与支或供与需不平衡形成的水分短缺现象,分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2)旱情:是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3)旱灾: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4)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5)水文干旱:由于降水的长期短缺而造成某段时间内,地表水或地下水收支不平衡,出现水分短缺,使江河流量、湖泊水位、水库蓄水等减少的现象。

  (6)社会经济干旱:由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中水资源供需不平衡造成的异常水分短缺现象。社会对水的需求通常分为工业需水、农业需水和生活与服务行业需水等。如果需大于供,就会发生社会经济干旱。

  (7)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9)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10)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