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244199
- 制定机关: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快速聚焦: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钦市建管〔2021〕155号
- 公布年份:2021.07.20
- 实施日期:2021.07.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钦市建管〔2021〕155号)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桂建发〔2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桂建发〔2017〕5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检测业务(包括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各专项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或开始检测工作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如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天内向原合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让、挂靠工程检测业务。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工程检测合同登记的情况,未进行合同登记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建设(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的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到已签订工程检测合同的检测机构申领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检测样品抽取或制作后,取样员和见证员要及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送检,唯一性标识损坏或获取的样品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及委托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样品,并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检测机构抽样性质的项目,检测机构不允许到施工现场“收样”。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制作、养护、送检的监督管理,对相应的过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代做试块、不在现场制作试块、未按要求送检试块和不自动上传试块试验数据的,该组试块认定为无效试块,质量责任由相关责任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
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范接样、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有关检测机构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要求检测机构每周定时将不合格台账报送至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跟踪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加强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闭合处理的监督。监督人员要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强化检测机构使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互联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关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上传检测信息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5〕68 号)、《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5〕69 号)文件要求,各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须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http://dn4.gxzjt.gov***:8021/)联网运行,实现检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防范弄虚作假的检测行为。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全部对接使用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各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要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有关信息,对上传至系统的不合格结果、桩基检测相关图片信息进行查阅和处置,将检测机构漏传、瞒报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记入该机构的信誉档案。 加强检测机构承接业务的管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5〕97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18〕6号)的规定,市外检测机构承揽本市业务(含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市政道路等工程专项检测)的,应是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检测机构;市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置固定试验室的,检测机构本部必须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固定试验室需通过计量认证,应设立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具备与申请承接检测内容相应的设备、固定的检测操作人员(从聘用至今均交纳社保)。其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与本部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均不得共用,应同时满足资质条件。
已经在本市设有试验场所的市外检测机构的分支检测机构,必须在2021年10月1日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18〕6号)的规定。否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 加强检测机构诚信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机构及相关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活动中检测机构及人员的各类良好或不良行为,将其录入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诚信评价的结果,加强诚信结果运用,实行分类巡查和差异化管理,对于失信行为严重的检测机构,将限制或取消其在本市承接业务,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为委托方选择检测机构提供参考,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0日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