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2.3镇(街道办)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2.4区域联防组织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3.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林火动态监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3.5信息报送和处理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应急通信
4.5扑火安全
4.6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的安全防护
4.7医疗救护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火案查处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扑火后备力量保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7预案建设和管理
7.1预案管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钦北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示意图
8.2钦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等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钦北区辖区内发生的或靠近钦北区辖区沿线发生并对我区森林构成威胁的、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1.4.2以人为本、安全扑救。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森林火灾处置工作中,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1.4.3立足防范、反应快速。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各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1.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成
区政府设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林业局、发改局、公安钦北分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旅游局、教育局、人武部、钦北公安消防大队、区法院、区检察院、金钦公司钦北林场等单位组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室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即为区处置森林火灾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达到Ⅰ级时区长担任指挥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人武部1名副部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林业局副局长
总值班室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总值班室电话:3686061、12119、3686061(传真)
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即设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查组等工作部门。必要时,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组长由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2职责任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监控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情况;全面掌握火情,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的具体任务是: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拨扑火机具;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各类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决各地在扑火救灾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和督促当地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具体的扑火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物资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等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及伤员救治,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开展工作,及时传达市、区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监测火场情况,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预警预报和扑火救灾各项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和任务分工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工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区林业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制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镇(街道)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发改局:会同区林业、财政部门安排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钦北分局、钦北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时,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和灾民财产损失情况。
区财政局: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负责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区卫计局: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火灾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区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各中、小学学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区旅游局:负责加强对各旅游景点森林火灾安全预防和扑救以及景区半专业队建设工作。
区法院: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区检察院: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案件的督查和诉讼。
金钦公司钦北林场:负责本场各造林点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工作。
区人武部:森林火灾情况严重,需要民兵和预备役支援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支援地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报批救灾飞机飞行及人工增雨作业空域。
其它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工作。
2.3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2.3.1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承担本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建设工作。镇(街道)要相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2.3.2基层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区域联防组织
镇(街道)行政交界林区的地方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3.1.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镇(街道)要组织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3.1.2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3.1.3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重点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要适时规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3.1.4在森林防火期内,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每年9月16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区重点森林防火期。有条件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动态监测
有条件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利用卫星林火监测和视频监测,及时掌握林火动态和卫星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2119、119、110等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3.5.2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在钦北区附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周边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区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3.5.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接收到卫星监测热点和森林火警报警信息后,即通知到热点、火警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5.4出现下列重要情形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发生在钦北区周边附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防火灾;周边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Ⅱ、Ⅰ三个等级。
4.1.1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启动Ⅲ级响应:
(1)明火持续达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响应措施: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镇(街道)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科学扑救;同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其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4.1.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在镇(街道)辖区范围及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
(2)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4)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响应措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调动扑火力量,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指挥组织扑救。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1.3Ⅰ级响应
(1)发生在区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
(2)火场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响应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到现场指挥,调集本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市支援。
Ⅲ级响应以下的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自行组织扑救,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
4.2扑火指挥
4.2.1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队伍的调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较大时,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战区,设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场的扑救指挥。
4.2.2扑火指挥员
扑火指挥员分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分指挥部指挥员和一线指挥员。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可由区、镇(街道)及区直国有林场党政负责人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担任,具体履行前线指挥部指挥职责。扑火分指挥部指挥员或一线指挥员可由有扑火指挥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林场负责人、熟悉火场地形和植被分布情况的当地党政负责人及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人担任。
4.2.3扑火指挥原则
扑火指挥要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前线分指挥部必须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的,前线指挥部不得越级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错乱。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各前线分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生命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重点扑救关键部位;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彻底清除,防止死灰复燃。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或有组织的干部群众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要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落实安全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后勤运送保障责任制。
4.3.6十点钟原则:一天的中午通常是火灾最猛烈、最不易扑灭的时段,因此要尽量在10:00前扑灭火灾。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指挥部通信畅通。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安全装备完好,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的安全防护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林区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和避火通道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游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组织,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以及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人民群众参加扑救,由专业、半专业队伍实施直接扑打火头任务,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人民群众负责清理看守火场和开设隔离带等工作。
4.8.2跨区域调动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区内其他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可以向市申请周边县、区支援我市扑火。
4.9火案查处
区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火案侦破和指导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火灾的扑救及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4.10信息发布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4.10.3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4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1应急结束
特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街道)、区直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结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镇(街道)、区直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勾图,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如实报告查处情况,构成特大、重大森林火灾的,火灾发生地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奖励有功人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逐级向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镇(街道)、村、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扑火后备力量保障
必须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森林面积5万公顷以上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20-30人;5万公顷以下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镇(街道)要建立20-25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发挥作用;各国有林场必须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服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有林村屯还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镇(街道)以及区直林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经费,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分级负担的同时,去多元化分担负责的社会管理创新路子,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6.5技术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扑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钦州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政办〔2012〕132号)同时废止。
8附件
8.1钦北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示意图
8.2钦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2.3镇(街道办)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2.4区域联防组织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3.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林火动态监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3.5信息报送和处理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应急通信
4.5扑火安全
4.6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的安全防护
4.7医疗救护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火案查处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扑火后备力量保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7预案建设和管理
7.1预案管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钦北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示意图
8.2钦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等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钦北区辖区内发生的或靠近钦北区辖区沿线发生并对我区森林构成威胁的、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1.4.2以人为本、安全扑救。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森林火灾处置工作中,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1.4.3立足防范、反应快速。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各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1.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成
区政府设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林业局、发改局、公安钦北分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旅游局、教育局、人武部、钦北公安消防大队、区法院、区检察院、金钦公司钦北林场等单位组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室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即为区处置森林火灾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达到Ⅰ级时区长担任指挥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人武部1名副部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林业局副局长
总值班室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总值班室电话:3686061、12119、3686061(传真)
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即设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查组等工作部门。必要时,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组长由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2职责任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监控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情况;全面掌握火情,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的具体任务是: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拨扑火机具;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各类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决各地在扑火救灾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和督促当地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具体的扑火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物资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等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及伤员救治,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开展工作,及时传达市、区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监测火场情况,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预警预报和扑火救灾各项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和任务分工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工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区林业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制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镇(街道)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发改局:会同区林业、财政部门安排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钦北分局、钦北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时,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和灾民财产损失情况。
区财政局: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负责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区卫计局: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火灾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区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各中、小学学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区旅游局:负责加强对各旅游景点森林火灾安全预防和扑救以及景区半专业队建设工作。
区法院: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区检察院: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案件的督查和诉讼。
金钦公司钦北林场:负责本场各造林点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工作。
区人武部:森林火灾情况严重,需要民兵和预备役支援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支援地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报批救灾飞机飞行及人工增雨作业空域。
其它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工作。
2.3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2.3.1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承担本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建设工作。镇(街道)要相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2.3.2基层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区域联防组织
镇(街道)行政交界林区的地方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3.1.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镇(街道)要组织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3.1.2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3.1.3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重点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要适时规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3.1.4在森林防火期内,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每年9月16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区重点森林防火期。有条件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动态监测
有条件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利用卫星林火监测和视频监测,及时掌握林火动态和卫星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2119、119、110等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3.5.2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在钦北区附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周边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区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3.5.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接收到卫星监测热点和森林火警报警信息后,即通知到热点、火警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5.4出现下列重要情形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发生在钦北区周边附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防火灾;周边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Ⅱ、Ⅰ三个等级。
4.1.1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启动Ⅲ级响应:
(1)明火持续达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响应措施: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镇(街道)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科学扑救;同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其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4.1.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在镇(街道)辖区范围及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
(2)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4)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响应措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调动扑火力量,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指挥组织扑救。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1.3Ⅰ级响应
(1)发生在区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
(2)火场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响应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到现场指挥,调集本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市支援。
Ⅲ级响应以下的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自行组织扑救,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
4.2扑火指挥
4.2.1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队伍的调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较大时,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战区,设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场的扑救指挥。
4.2.2扑火指挥员
扑火指挥员分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分指挥部指挥员和一线指挥员。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可由区、镇(街道)及区直国有林场党政负责人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担任,具体履行前线指挥部指挥职责。扑火分指挥部指挥员或一线指挥员可由有扑火指挥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林场负责人、熟悉火场地形和植被分布情况的当地党政负责人及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人担任。
4.2.3扑火指挥原则
扑火指挥要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前线分指挥部必须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的,前线指挥部不得越级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错乱。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各前线分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生命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重点扑救关键部位;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彻底清除,防止死灰复燃。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或有组织的干部群众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要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落实安全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后勤运送保障责任制。
4.3.6十点钟原则:一天的中午通常是火灾最猛烈、最不易扑灭的时段,因此要尽量在10:00前扑灭火灾。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指挥部通信畅通。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安全装备完好,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的安全防护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林区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和避火通道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游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组织,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以及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人民群众参加扑救,由专业、半专业队伍实施直接扑打火头任务,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人民群众负责清理看守火场和开设隔离带等工作。
4.8.2跨区域调动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区内其他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可以向市申请周边县、区支援我市扑火。
4.9火案查处
区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火案侦破和指导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火灾的扑救及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4.10信息发布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4.10.3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4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1应急结束
特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街道)、区直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结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镇(街道)、区直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勾图,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如实报告查处情况,构成特大、重大森林火灾的,火灾发生地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奖励有功人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逐级向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镇(街道)、村、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扑火后备力量保障
必须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森林面积5万公顷以上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20-30人;5万公顷以下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镇(街道)要建立20-25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发挥作用;各国有林场必须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服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有林村屯还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镇(街道)以及区直林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经费,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分级负担的同时,去多元化分担负责的社会管理创新路子,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6.5技术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扑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钦州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钦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政办〔2012〕132号)同时废止。
8附件
8.1钦北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示意图(略)
8.2钦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