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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因私护照收费纳入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19339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因私护照收费纳入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行[2000]13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公安厅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因私出入境制证中心”,集中制作我区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自治区公安厅集中制作97版护照后,各地市公安机关不再具有制作签发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的职能。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因私护照制作属自治区本级事权,制发因私护照收费收入属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签发因私护照收费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收取,并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护照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收费后,实行代收办法,即自治区公安厅委托各地、市、县公安局代收护照费。


  二、受理出国申请属地、市级公安局的,就由地、市级公安局负责代收费;属县、市级受理的就由县、市级公安局负责代收费。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票据由自治区公安厅向财政厅统一领取下发。


  三、款项结算办法。由地、市公安机关到自治区公安厅统一领取护照收费票据,换领新票据时,应用完一本发票后,持票据存根到自治区公安厅计财处领取新的票据。收费收入每月上缴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开户行:建行新民路东分理处,帐号:45042005026101071)。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票据由管辖的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公安厅领取并发放,所收护照费用由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上缴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所收取的护照收费款项按规定将工本费上缴公安部外,余数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四、97版护照收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后,各地、市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证件与缴费的核对工作,做到从自治区公安厅领取的证件,与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审批出国名单相一致,如发现有误,及时查清情况,及时更正,确保护照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自治区公安厅根据各地办证收费情况,按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的经费比例,下拨出入境管理业务经费给各地、市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200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