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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23)

【法宝引证码】CLI.14.7031648 

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23)

岑政办发〔2023〕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岑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岑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l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灵敏、措施果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处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要措施果断,做到早、小、严、实。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我市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做到联防联控。

  (三)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依靠科学、运转高效。市卫生健康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做到规范应对、科学应对。

  (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加强和武警部队、辖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做到社会、部门、公众共同行动。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处理原则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和大数据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武警中队、岑溪市气象局、中国移动岑溪分公司、中国联通岑溪分公司、中国电信岑溪分公司、爱国卫生管理中心等。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提出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储备;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牵头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市发展改革局:编制粮食、食糖、食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储备商品的订购、储备、投放和清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市教育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学技术和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运输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收社会和个人捐助,做好社会和个人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卫生检疫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岑溪市气象局:负责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救治、生活安置和防疫防病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文广体旅局:组织广播电视媒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提供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转移安置的群众生活用品和临时安置住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重大食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中国移动岑溪分公司、中国联通岑溪分公司、中国电信岑溪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武警部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爱国卫生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3-4人,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建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并进行预测;检查应急经费、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落实情况;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镇各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三)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一条 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监测的内容、方法和机构见附件3。

  第十二条   预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第十三条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各镇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二)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健康局可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中心)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健康局。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终止

  第十四条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按对应的预警规定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市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反应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全部为疫区;经省(区)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存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镇以及居(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上级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督导检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三)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6.开展科研。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拟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可能波及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合格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送自治区级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查、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协助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培训和实施。对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7.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8.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9.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10.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1.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五)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第十六条 应急反应分级

  (一)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及分级处理原则,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梧州市人民政府或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在上级应急处理工作组抵达后,配合开展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及时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理情况,必要时,可向梧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可向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指导支持。

  第十七条 应急反应终止

  (一)应急反应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二)应急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梧州市人民政府或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经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及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终止应急反应决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梧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和民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情况和自救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制定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保险机构应依据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及时理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清理、现场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

  第十九条 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保健津贴;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二条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征用的劳务应及时给予补助。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保障

  (一)信息系统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市、镇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区域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局域网,并相互连接,形成区域卫生信息网。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建立计算机工作站,建立基本数据库,使之具备数据收集、上报、下载和分析等功能。

  各急救医疗中心(站)、医院、卫生院分别建立计算机工作站,并与市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连接承担数据采集、实时报告等职能,逐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网上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依托现有的市、镇、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络,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能力。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举报电话,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

  重点建设好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使之真正成为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中心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中心。在完善工作用房、硬件设施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和软件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及急救网络

  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引入现代救援医学理念,有计划培训武警、公安等社会急救力量,逐步实现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急救医疗中心要在条件较好的镇(中心)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点,使农村逐步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反应时间,通过努力构建起城镇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加快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区。由市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其它市级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非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未被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收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市职业中毒急救中心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中心,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一个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机构。

  (四)卫生监督体系

  以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逐步在镇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形成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执法网络。

  (五)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灾难事件、群死群伤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及存在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隐患的,还应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中等学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同时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六)演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每年组织1—2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习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科研与技术交流

  市卫生健康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机制、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四条 物资、经费保障

  (一)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市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紧急救治及消毒、杀虫、灭鼠等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报市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二)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科研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三)通讯与交通保障

  通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通讯、交通设施装备。

  (四)法律保障

  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到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保险保障

  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和推动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办理相关保险承保手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主动、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义务。

  (六)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使其变成社会和公众的行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报告电话。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介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使公众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与技能,增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教育,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的心理疏导与干预,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造成的心理危害。


  第六章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内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平均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第二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